-1-临沧市城乡规划局文件临规发〔2015〕11号临沧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住建(规划)局,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临府规登准〔2015〕2号),现将《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技术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我局将及时补充完善。临沧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10日-2-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抄送:市城规委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共印50份)临沧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2015年2月10日印发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临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临沧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临沧中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坐标系统。临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临沧中心城市规划区按照经批准的临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各县、本市域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4-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执行。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第六条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第七条在建成区内已按批准规划实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临时建筑及设施)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5-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序号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行政办公A1文化娱乐A2教育科研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A5商业金融B1一类M1二类M2三类M2普通W1危险品W2G1G21普通住宅√√√○○○○○○○╳╳╳╳╳╳╳2单身宿舍√√√○○○○○○√○╳○╳○╳╳3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4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5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层、文化馆等)√√√○√√√○√○╳╳╳╳╳╳╳6居住小区体育设施√√√╳√√√○╳○╳╳╳╳╳╳○7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8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站)√√√√√√√○√√√○√○√╳○9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0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1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6-12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3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14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15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16旅馆、宾馆○○○○○╳╳╳√○╳╳╳╳╳╳╳17商住综合楼○√√○○○╳○○○╳╳╳╳╳╳╳1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19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0科研设计机构╳○○○○√○○○√╳╳╳╳╳╳╳2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22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23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24普通储运仓库╳╳╳╳╳╳╳╳╳√○╳√╳○╳╳25危险品仓库╳╳╳╳╳╳╳╳╳╳╳╳╳√╳╳╳26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27社会停车场、库╳○○√○○○○√√√○√╳√╳○28加油站╳○○○○○○○○√√╳√╳√╳○29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7-30客、货公司站场╳╳╳╳╳╳╳╳╳√√╳√╳√╳╳31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1、“√”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3、用地分类表R1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B1商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8第八条世纪路以南、南汀河以西、西环线以东围合的老城区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临规划道路红线宽27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米;12米—27米宽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20米。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市域主要公路接入城镇规划区段、城市主要道路(36米以上)红线两侧100米内及高速公路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纳入建设用地收储。毗邻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代征、代拆上述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配套的绿化带)。9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3-1规定。表3-1单独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单位:平方米)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新城区多层高层多层高层主城区3400㎡(5亩)5000㎡(7.5亩)13333㎡(20亩)4000㎡(6亩)6000㎡(9亩)6667㎡(10亩)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表3-2的规定。表3-2建筑密度、容积率最大值和绿地率最小值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新区旧区居住建筑低层(≤3层)32351.01.04036多层(4-6层)30321.51.74240中高层(7-9层)25281.92.05045高层(≥10层)22255.05.55045办公建筑多层35381.92.04040高层32354.55.04542商业建筑多层45502.22.53630高层40453.84.33630公共设施低层35352.52.53636多层35352.52.5363610注:1.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2.建设项目用地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3.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3-2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所开发地下空间的地面种植物覆土厚度应大于等于1.5米。第十五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大于3.5米、净空高度大于3.6米、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11商业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十六条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套户型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低于4.2米且不得超过5.4米,大型商业用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第十七条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设置广场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以下情况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的。(二)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的。(三)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12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表3-3核定的建筑面积。表3-3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