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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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第三条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五条南平市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片)区规划。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编制相应的各专业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此规划应由业务隶属单位完成。第八条城市土地的地块开发利用,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视建设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地块开发单位完成。第九条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应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重要的地区,还应编制城市设计。第十条城市规划和设计,必须使用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的地形图及高程、座标系统。第三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第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二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区不小于0.8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南北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小于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旧区不小于0.5倍。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三)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它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第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在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旧区不小于0.4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2、东西向布置时,在新区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在旧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5米。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二)垂直的间距,在新区不小于0.25倍,在旧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有窗洞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第十四条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表一)的控制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南平市规划局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有困难的。(二)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第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十八条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十九条沿河道两侧所建的建筑物,要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堤脚不得小于6米。位于江河桥头建筑物,在行洪区之外应增大退缩距离,一般不小于15米。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沿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中心城区外,其建筑线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第二十二条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5米;10--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2.中心城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第二十四条其它建筑规划设计要求(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底层层高不宜低于5米,临街一侧底层原则上应收进3至5米,作骑楼处理形成空廊。(二)建筑物临路外墙突出部分,包括外柱、门廊、踏步、台阶、花坛、一层阳台、采光井、橱窗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雨棚、挑檐以及二层以上挑出的阳台等,其挑出的宽度不得大于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距离1.0米,挑出高度不宜小于5米。沿江河和低洼地带受洪水威胁的地段以及其它重要地段的建筑物挑出宽度及高度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确定。(三)扩建、加建或改建建筑物,除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应有设计单位对原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考虑新旧部分建筑立面的协调。(四)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跨越地界连接相邻建筑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满足交通和消防要求,并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五)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须向南平市城乡规划局报批,原则上应为透空式围墙。第四章居住用地规划技术规定第二十五条居住小区规划标准(一)新开发的居住用地,一般可按居住、住宅组团二级结构编制规划;旧城区以行政街为单位编制街区规划;旧城区及各镇中心区可按独立住宅组团结构编制规划。(二)居住小区的用地规模为7公顷至25公顷,人口规模一般为4千至1.5万人;独立居住组团用地为1.5公顷至6公顷,人口规模一般为1千至3.5千人。(三)居住小区的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集中绿地)、其它用地。具体指标见(表二)。(四)居住用地按新建区、旧区划分及按用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见(表三)及(表四)。(五)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旧区1000平方米;2.新区2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视情调整。(六)在市区建筑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技术标准及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提供开放空间建筑面积的二倍。(七)居住小区的公共建筑,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具体指标见本规定第五章有关条款。商业性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居住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八)居住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绿化管理站、自行车房、变电站(房)、垃圾集结点、公厕、液化气供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及社会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具体指标见(表五)。(九)居住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规定如下:(1)居住小区级道路:9米至15米;(2)住宅组团级道路;5米至9米;(3)住宅宅前小路:2.5米至3米。居住用地道路的组织与设计必须满足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十)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米。第二十六条居住用地规划编制内容(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及说明书,即六图一书。(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包括六图一书外,还应增加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第二十七条私人住房规划设计要求(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旧城区私房原则上不得扩建(含加层,下同)。在城市干道两侧自道路红线起50米范围内,重点地区及近期建设地区的私房,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扩建。(二)私人建房最多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大于11米,私人宅基底上的容积率不超过2.4。(三)私人建房不能骑压和影响邻居房屋的基础。建筑间距规定如下:(1)主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2米,三层以下的不少于1米;次朝向单方退缩间距,三层的不少于1米,二层以下的,不少于0.5米。以上最少退缩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或楼梯平台。(2)新区的私人住房,主朝向间距不得小于9米,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3)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只能原状拆建、维修或与邻屋协商获得同意后拆建。第二十八条农民自建住房用地标准(一)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每户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的村、丘陵地或不占用耕地的地区:每户四口人以下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七类,即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娱体育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公安消防、政法设施、商业设施及邮电设施。第三十条教育设施(一)托儿所1.收1至3岁儿童,以适龄儿童占总人口的3.5%,其中50%入托计。每5000人左右需设一处,每处2至4班,每班容量25座,建筑面积6至8平方米/座,用地面积7至9平方米/座。一般每处规模为:建筑面积300至600平方米,用地面积600至800平方米。2.托儿所规模不宜超过4个班,一般不宜单独占地。(二)幼儿园1.收3岁至6岁儿童占总人口的4%,其中60%入园计。每7000人左右需设一处,每处6至9班,每班容量30座,建筑面积9至10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3至15平方米/座。一般每处规模为:建筑面积1700至2400平方米,用地面积2700至3800平方米。2.幼儿园应有室外游戏场。游戏场应日照充足,场地干燥。(三)小学1.按80座/千人计算,1至1.5万人需设一处,每处规模为24座,每班容量45座。建筑面积3.5至4平方米/座,用地面积8至10平方米/座,一般每处规模为:建筑面积3200至4300平方米。用地面积8500至10500平方米。2.小学选址不应使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3.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4、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道或机动车流量大于300辆/小时的道路。5.学校内必须设200米环形跑道和60米直跑道。(四)中学(含职业中学)1.按70座/千人计算,每2至3.5万人设一处,每处规模为24至30班,每班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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