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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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2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六章公共设施第七章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保护规划第八章道路交通工程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一章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二章附则、其它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B建筑高度的计算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D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E名称解释F本规定用词说明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规划设计与建设工程。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其他区域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是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第1.4条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85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2.1条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基础研究等。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充分体现城市特色风貌,法定规划应吸收并体现城市设计的思想。第2.2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显山露水、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市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并作为下一轮修编的重要依据。第2.3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风貌、色彩、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地下空间、环卫、环保、教育、公交、物流及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层次各项专业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编制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社会公示、专家评审、政府审核等程序,最后完成审批和备案。各级风景区规划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并与旅游规划相衔接。4第2.4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技术规定。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第2.5条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成果中对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的采纳与否应予以说明解释。第2.6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执行。第2.7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成果按照《黄石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2.8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编制规划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表城市和镇人口规模(万人)项目位置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范围住宅类项目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100~200城市中心区2~51~2包括黄石港区(不含江北)、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区)、下陆区、西塞山区(东至中窑地区)其他地区3~82~5注:1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2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3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二)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3倍及以上;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五)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5第2.9条出让、划拨土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衔接情况;2、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空间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3、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4、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5、建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6、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第2.10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报建时必须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的设计方案审查比选。重点区域及建设项目分类表区段范围备注临城市主次干路、快速路全市规划区参见近期建设规划、城市红线规划临湖滨江磁湖、青山湖、青港湖、长江参见各专项规划、蓝线管制规划临近公园、景区市级区级公园、市级以上风景区、森林公园参见各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临近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各类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参见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紫线专项规划大中型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商务金融、酒店、宾馆、商业、娱乐、科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规划时,应当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2.11条城市规划“五线”编制城市规划“五线”包括: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城市“五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城市“五线”规划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其内容和深度要求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做到定性、定量、定位。第2.12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景观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作为规划许可参考依据。第2.13条加强城市中心区街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集约高效利用城市中心区空间资源。6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3.1条黄石市城市用地与规划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居住用地residential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M工业用地industrial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warehouseS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utilitiesG绿地greenspace第3.2条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我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必须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本规定《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了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凡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注:√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后建设×:不允许建设第3.3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规定的兼容性范围的,应提出申请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3.4条毗邻城市支路(15米红线宽度,含15米)、高压线廊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代征上述道路部分面积、高压线走廊用地及建筑。所有代征用地不参与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平衡计算。其他情形不再代征。第3.5条规划区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2)150030006000300010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小型建设项目。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改建的项目。第3.6条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7第四章建筑容量第4.1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规划的,宜按下表《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参考指标表》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执行。居住(商住)建筑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参考指标表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商住)建筑低层30-40≤1.2多层30-32≤2.0中高层28-30≤2.5高层25-30≤3.8注:1、上表适于规划用地面积3.0-6.0公顷一般地块控制指标,当地块小于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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