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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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日照分析对象(含现状、拟建)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多、高层建筑(含现状、拟建)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城市规划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在规划管理中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一)居住类:包括住宅、公寓、老年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和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等。(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养老院、休(疗)养院的寝室等。第五条日照标准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应低于2小时,各县(市、共青城)不应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2、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5、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6、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7、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8、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等不作日照要求。第六条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分为客体建筑和主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1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拟建建筑,其客体建筑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1.2高度大于24米的拟建建筑,在老城区(旧区)其客体建筑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北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确定,最大不超过200米;其东、西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确定,最小不小于50米,最大不超过100米(如图1)。在新城区其客体建筑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北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1.2倍确定,最大不超过240米;其东、西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0.6倍确定,最小不小于60米,最大不超过120米(如图2)。1.3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1.4上述范围内的空地,应根据规划要求,按常规形式模拟布局,纳入客体建筑考虑范围。1.5如拟建建筑自身有日照要求,也应确认其为客体建筑。1.6如客体建筑仅有局部在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内时,只须对范围内的成套住宅或有日照要求的空间进行日照分析。2.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2.1以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按图示基准线向东、向南、向西平行扩展50米(如图3),围合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遮挡的建筑均为主体建筑。按图示基准线向东、向南、向西平行扩展100米,高于100米且对客体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建筑也应确认为主体建筑。2.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如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影响,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2.3上述范围内的空地,应根据规划要求,按常规形式模拟布局,纳入主体建筑考虑范围。2.4拟建建筑均应作为主体建筑。2.5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3.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按以上规定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叠加的方式进行日照分析。第七条周边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应结合建筑退让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第八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二)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建筑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活动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的累计日照时间。(四)分析方式:基本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单点分析、窗户分析等。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一)地理位置:九江市区,东经115o58',北纬29o43'。(二)有效时间段: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三)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10分钟。(四)采样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五)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第十条日照计算基准面日照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图1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三)两侧均无隔板主体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主体影响可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与阳台相接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第1至4种方式所示)图2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与封窗阳台相接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第5、6种方式所示)。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距室内地坪起0.9米的高度计算。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4、桥梁、山体和透空的栏杆、构架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5、满窗计算宽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以窗户(阳台)中心点两侧各延1.2米为计算范围。6、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屋顶标高和±0.00处绝对标高等)。(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室内基底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以规划方案或施工图为准。(六)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四)日照分析结论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第十三条日照分析使用软件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十四条日照分析与复核报告的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及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在完成《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应按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为规范《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防止错、漏,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避免建设项目由同一家单位进行分析和复核,由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非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编制单位对九江市域内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日照分析复核机构需编制《日照分析复核报告》,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之一。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第十五条相关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及复核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规划报建要求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在方案报建时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设计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的,报建窗口不予受理,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第十七条方案调整要求规划方案、建筑设计调整,导致建筑的总图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意见,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报送调整后的《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第十八条日照分析的救济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或使不规则住宅主要朝向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予以规划许可。第十九条解释权属与执行本规定由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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