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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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通知黄政秘〔2014〕21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4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26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制性内容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建筑间距第三节非住宅建筑间距第四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让用地边界第三节退让城市道路第四节地下建筑退让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七章建筑高度第八章交通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配套设施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二节市政设施第十章绿地第十一章景观与环境第十二章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第十三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第二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应符合本通则。各县城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黄山市城市控规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控规图则二个层级组成。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引导和控规的一般性通用规定。地块控规图则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年度建设计划、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地块控规。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城市专项规划对地块的控制要求,明确各开发地块的使用性质、建设容量、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其他特殊控制要求。第四条规划管理单元作为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控制单位,是落实和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基础单元。规划管理单元以基层行政管辖范围为基本条件,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内在关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整性等因素,以城市道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划分确定,分为城市中心区单元、居住单元、工业单元、混合功能单元以及其他单元。规划管理单元划分应与城市社区管理相结合。居住单元的规模一般相当于一个居住区,居住人口控制在3万人左右;工业单元以产业集聚区作为划分依据;其他管理单元的规模可适当调整。第五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应编制专项(专业)规划,并按照市级、区级和规划管理单元进行三级控制。第六条控规编制,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实施。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依法进行动态维护和优化调整。第二章强制性内容第七条“四线”控制,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控制线的范围以及相关保护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控制要求等。第八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各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的具体控制。第九条地块开发建设指标控制,包括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绿地与广场用地[Gl、G3]、物流仓储用地[W]、工业用地[M]等6类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表3—1: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表3—1中“允许适建建设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具体实施内容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予以明确。表3-1: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用地类别及代码《GB50137-2011》规定的适建范围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R居住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低层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但不包括中小学1、一般道路交通设施2、一般市政环卫设施(不含移动基站(基房))3、B类中除Bl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10%)R2单元式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1、小型社会福利设施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二类居住用地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但不包括中小学3、一般市政环卫设施(不含移动基站(基房))4、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l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1、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2、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小型社会福利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1、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2、R2二类居住用地(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3、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Bl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1、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2、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1、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B3娱乐康体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1、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M工业用地Ml一类工业用地厂房、库房,附属设施1、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超过总用地面积7%,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15%)2、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小型医疗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厂房、库房、附属设施1、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W物流Wl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仓库附属设施1、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W2三类物流仓库1、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小型商业服务设仓储用地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附属设施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G绿地G1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G2防护绿地—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G3广场用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注:本表中“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中相关设施的名词解释详见以下说明:(1)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2)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3)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4)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5)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6)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7)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移动基站(基房)、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表6-1: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住宅建筑文、教、卫建筑其他非住宅建筑建筑间距(建筑高度)最小退让距离(米)建筑间距(建筑高度)最小退让距离(米)建筑间距(建筑高度)最小退让距离(米)主要朝向(建筑长边)低层0.5Lx40.5Lx40.5Lx3多层0.5Lx60.5Lx60.5Lx5高层0.3Hs180.3Hs180.3Hs18次要朝向(建筑短边)低层0.5Lx30.5Lx40.5Lx消防间距多层0.5Lx40.5Lx50.5Lx消防间距高层10/10/10注:Lx在主要朝向时表示为建筑间距,在次要朝向时表示为山墙间距;Hs为建筑高度。表6-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指标道路宽度后退距离建筑高度支路20≥L>12次干道40>L>20主干道及以上L≥40h≤24米8101524h≤50米10152050h≤100米152025h>100米202535注:h--建筑高度L--道路宽度。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线。表8-1: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小型汽车自行车住宅低层、高档住宅车位/户1.51普通住宅(含公寓)车位/120㎡建筑面积11拆迁安置房车位/120㎡建筑面积0.5-0.81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车位/120㎡建筑面积0.3-0.52旅馆、酒店三星以上(含三星)车位/客房0.50.3三星以下车位/客房0.30.2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1.22其他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0.5-0.82商业中心片区车位/100㎡建筑面积0.47其它片区车位/100㎡建筑面积0.87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2.04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81.2博物、图书、展览馆、文化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51.5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420中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512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410学校小学车位/100名学生0.440中学车位/100名学生0.470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名学生570农贸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110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66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0.2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注: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其中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2.大型体育场馆指座位数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以及座位数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中小型体育场馆指座位数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以及座位数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3.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第十二条土地混合使用时,应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绿地与广场的用途。第十三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上款规定的,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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