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市委2015年度第1次常委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固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31日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用地、建设、公用设施(含消防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道路照明及景观亮化等各项管理活动。第三条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重大项目的选址、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和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均由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审批。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下简称“一书两证”)。(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带地形用地平面图。(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1、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发改委的立项、审批文件;土地划拨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发改委的备案、核准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含临时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固原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构)筑工程及其它临时建设工程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纸,效果图、日照分析报告(住宅项目)、全套建筑施工图(电子光盘文件);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2、市政交通管线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申请表;市政工程全套施工图1套及电子文件1套;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六条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产业(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各园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各园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固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危旧房屋未经规划审批不得翻新重建,已经破损不能居住的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达到D级的危房,可通过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经收回的危房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收储,待该片区土地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进行整片区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电讯、消防、环卫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相关标准如下:(一)社区工作用房:凡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每户不低于0.2平方米的要求建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如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治安联防站、蔬菜销售店、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等),配置面积原则不少于500平方米,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如老年人活动场地、青少年室外活动场地等)。(二)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计算);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超过部分按不低于2‰的建筑面积配置。(三)换热站及环卫设施:建设项目在已建环卫设施服务半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配建独立环卫设施,应与周边区域共享市政设施资源。超出服务半径以外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独立换热站一座且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建垃圾中转站一座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配建公厕应设立在人流集中处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停车位配建标准:序号项目类型指标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1住宅小区车位/每户0.8-122行政办公车位/100㎡0.623商业金融车位/100㎡0.854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师生5405中小学车位/100师生1中学80小学206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4207文化图书展览车位/100㎡0.44.58医疗卫生车位/100㎡0.652.59交通枢纽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0--10公园景观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5-710-15备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2.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上与地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布局设置。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置必须达到规划要求的配建数量,并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内部的附属绿地。(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将配建情况报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验收由市住建(房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进行实地测量验收,未达到规划要求配建面积的商品房住房项目或未配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城管、国土、住建(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标准,依法进行查处,且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它在建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绿化率标准:项目分类绿化率旧城改建住宅项目不低于25%新建住宅项目不低于35%商业金融项目不低于20%文体医疗教育类项目不低于35%工业园区项目不低于20%仓储物流类项目不低于20%交通枢纽类项目不低于20%第九条市区城市绿化建设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即实行城市绿化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和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之前,须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手续;凡未办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市规划、住建、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和土地使用手续。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固原市城市绿化建设合格专用章”。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达不到绿化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市住建(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市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第十条城市风景林地、行道树、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因实施其它项目建设占用林地的,需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补植。对已建成的单位、住宅小区附属绿地不达标的,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标准进行改造提升;改造提升后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政府统一安排易地实施。第三章城市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与审批,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街巷、道路(人行道)、园林绿化、供热项目、排水设施改造维护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与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原州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与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行业管理制度。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活动,均应纳入建设管理范围并自觉接受建设行业监督管理。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规划部门不得放线。第十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三)渣土应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及时处理;(五)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护栏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沿街护栏或围墙要统一刷新,护栏或围墙以外不得堆料、弃料;对工地出入口要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硬化场地;(七)施工噪声要达到环保要求,严禁噪声扰民。第十四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围墙内的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围墙外渣土拉运、垃圾清运等各项管理。市住建、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施工工地管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与市住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工地管理责任书》。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要求,设计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控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和维护管理。建设工程的配套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行业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参加。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新建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供热单位不予供热。第十六条新建建筑天然气设施购置、安装费用及入户工程费纳入新建房屋建筑成本和销售价格,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结算,不得向居民另行收取。既有居住小区按照成熟一片、改造一片及双方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天然气入户工程改造,对天然气主管网敷设范围内的居民小区应优先安排实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燃气企业参加。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七条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国土部门不得安排用地计划、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第十八条土地供应必须经固原市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委员会研究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未经依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项目,不予补办用地手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指标;对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增加容积率等行为的,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超出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容积率验收证明文件;对未取得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实行节约集约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和投资强度完成投资建设。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完成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闲置土地处理;到期未竣工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收缴土地闲置费;以后每超期一年,在上年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十的土地闲置费直至竣工。加强工业用地投资管理,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差额部分以土地出让金方式上缴财政。第二十一条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