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标准体系(2016修订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前言为全面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在保障首都城市安全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标准体系与国家、行业标准体系的衔接,方便各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并掌握技术标准的研究动向,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升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保持其先进性,2015年开展了《标准体系》的修编工作。本次修编按照《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6-2009)的规定,以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总体框架为参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测绘条例》、《测绘标准化管理办法》、《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2010版《标准体系》的基础上,以“十二五”时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我市发布实施的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为依据,并结合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2016-2020)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完善了《标准体系》的结构和内容,以便相关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动向,指导我市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市政工程及建筑设计行业的设计、研究机构及大专院校开展相关领域内的标准研究工作,促进我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新修编《标准体系》涵盖了现行、待编、在编的国家、行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总计2105项(数据统计时间截止到2016年4月1日)。在保持原有城乡规划标准分体系、勘察行业标准分体系、市政行业标准分体系、建筑设计行业标准分体系、测绘行业标准分体系五大分体系的基础上,对内部各体系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1、将市政行业标准分体系下的水利专业标准体系及城镇给水排水专业标准体系整合至给水排水专业标准体系中,增加电力电信专业标准体系内容;2、在建筑设计行业标准分体系下增加建筑行业综合类标准体系内容、建筑给水排水专业标准体系内容、供暖通风与空调专业标准体系内容,删除设备专业标准体系内容;3、更新各体系中所含标准项目信息。目录第一章标准体系说明1.1体系说明1.1.1标准体系分类……………………………………………………11.1.2标准分类说明……………………………………………………11.1.3体系编码说明……………………………………………………21.1.4管理类标准………………………………………………………31.2体系表述1.2.1标准体系总框图………………………………………………41.2.2标准数量统计表………………………………………………5第二章分体系框图及体系表2.1城乡规划标准分体系[Ⅰ]………………………………………72.1.1城乡规划标准分体系框图………………………………………82.1.2城乡规划标准分体系表…………………………………………92.2勘察行业标准分体系[Ⅱ]………………………………………152.2.1勘察行业标准分体系框图……………………………………162.2.2勘察行业标准分体系表………………………………………172.3市政行业标准分体系[Ⅲ]………………………………………252.3.1道路桥梁专业标准体系[Ⅲ]1………………………………262.3.2给水排水专业标准体系[Ⅲ]2………………………………332.3.3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标准体系[Ⅲ]3……………………………382.3.4固体废弃物处置专业标准体系[Ⅲ]4…………………………482.3.5燃气专业标准体系[Ⅲ]5……………………………………522.3.6电力电信专业标准体系[Ⅲ]6……………………………562.3.7供热专业标准体系[Ⅲ]7…………………………………592.4建筑设计行业标准分体系[Ⅳ]…………………………………632.4.0建筑行业综合类标准[Ⅳ]0…………………………………642.4.1建筑专业标准体系[Ⅳ]1……………………………………692.4.2结构专业标准体系[Ⅳ]2……………………………………742.4.3建筑给水排水专业标准体系[Ⅳ]3………………………832.4.4供暖通风与空调专业标准体系[Ⅳ]4………………………882.4.5电气专业标准体系[Ⅳ]5…………………………………912.5测绘行业标准分体系[Ⅴ]……………………………………1031第一章标准体系说明1.1体系说明1.1.1标准体系分类1、新编制的《北京市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标准体系》,包括城乡规划、勘察、市政设计、建筑设计、测绘等五大类别,体系表中以“分项类别(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表示。2、各分项类别下根据专业或行业特点划分为若干类,体系表中以“专业代号(1、2、3…)”表示。3、所有专业类别中均根据各自专业或行业特点,划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三个层次,体系表中以“层次代号(J、T、Z)”表示,其中“J”代表“基础标准”、“T”代表“通用标准”、“Z”代表“专用标准”。“城乡规划”类标准多一项“综合标准”,只有一项待编国家标准,故总体系表及框架图仍按目前“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三个层次划分。4、各层次标准下再根据标准内容划分为各子类,体系表中以“子类代号(1、2、3…)”表示。5、各子类下为各项具体标准,不再进行更细划分,各项具体标准均有一一对应的标准体系编码,如同一项标准被不同专业纳入,则只有排在前面类别的专业有一个体系编码,后面专业备注中注明前面的体系编码号,不再另行编码,避免编码的混乱。1.1.2标准分类说明各专业分册均按“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三个层次划分各类标准,各层次标准含义如下:基础标准——表示某一专业类别标准中普遍使用并可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技术依据,明确规定了该专业类别中其他标准均应遵守符合的要求,一般包括术语、符号、图形、模数、单位等类型的标准。2通用标准——表示某一专业类别标准中重要的、能体现其他标准共性的标准,可作为专用标准编制的依据,如涉及公共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领域的重要标准。专用标准——表示某一专业类别标准包含的各子类标准,这类标准的使用范围明确单一,针对性较强,能体现某一具体专业或行业的特点及要求。也能直观反映出标准技术的更新换代。1.1.3体系编码说明1、标准体系编码构成标准体系构成如下:[*]*—*—*(*).*2、标准体系编码说明(1)标准体系编码根据不同类别、专业、层次、子类、编码等,每个编码均由阿拉伯数字及英文字符构成,各自代表不同分类含义。(2)分项类别为标准体系框架下第一级分类,包括城乡规划(Ⅰ类)、勘察(Ⅱ类)、市政设计(Ⅲ类)、建筑设计(Ⅳ类)、测绘(Ⅴ类)五类。(3)专业代号为各分项类别下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划分为不同的部分,代号从1、2、3…依次顺序排列。子类专业代号(1、2、3…)子类代号(1、2、3…)层次代号(J、T、Z)专业代号(1、2、3…)分项类别(Ⅰ类、Ⅱ类、Ⅲ类…)标准编码(1、2、3…)3(4)层次代号表示“基础标准(J)、通用标准(T)、专用标准(Z)”。(5)子类代号表示各层次标准下细分的各类标准,代号从1、2、3…依次顺序排列。(6)子类专业代号用于子类代号下需详细划分专业的代号,仅个别专业有此代号。(7)标准编码为各项具体标准的顺序排号,从1、2、3…依次顺序排列。3、标准体系编码示例[Ⅳ]1—J—2.34、标准体系编码变更标准体系编码为体系表中各项标准的惟一代号,不应重复或遗漏。该体系表颁布实施后,如有“现行标准”因不适宜需废止或“待编标准”中有从未立项编制的标准,其对应的标准体系编码应待该标准体系修编时统一调整。如有体系表中未纳入而情况特殊亟需编制的标准,可先立项编制标准,并同时按上述编码方法给定体系编码。1.1.4管理类标准由于现行行政管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相关规范性文标准编码“3”表示“建筑制图标准”子类代号“2”表示“图形标准”层次代号“J”表示“基础标准”专业代号“1”表示“建筑专业”分项类别“[Ⅳ]”表示“建筑设计”4件,相关管理类标准缺乏,但从未来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看,相关管理类标准的出现已成必然。本体系为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各分册均考虑预留“管理类标准”类别,此类标准一般为政策性、管理性较强的非技术类标准,目前考虑由各处室、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汇总来定,在各自分体系内统一归类管理即可,本体系不再特别说明。1.2体系表述1.2.1标准体系总框图北京市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标准体系建筑设计[Ⅳ]城乡规划[Ⅰ]勘察[Ⅱ]市政工程[Ⅲ]测绘[Ⅴ]建筑综合[Ⅳ]0建筑专业[Ⅳ]1结构专业[Ⅳ]2建筑给水排水[Ⅳ]3供暖通风与空调[Ⅳ]4电气专业[Ⅳ]5城乡规划[Ⅰ]勘察专业[Ⅱ]道路桥梁[Ⅲ]1给水排水[Ⅲ]2城市轨道交通[Ⅲ]3固体废弃物处置[Ⅲ]4燃气专业[Ⅲ]5电力电信[Ⅲ]6供热专业[Ⅲ]7测绘专业[Ⅴ]51.2.2标准数量统计表表1.2.2-1按现行、待编标准划分数量统计表序号类别代码行业名称标准数量总数现行待编(地标)1[Ⅰ]城乡规划3299(9)1312[Ⅱ]勘察行业17240(18)2123[Ⅲ]市政设计53979(58)6184[Ⅳ]建筑设计67790(7)7675[Ⅴ]测绘行业31963(8)382合计1555371(100)1926注:1.“现行”包括:现行或正在修编的国标、行标、地标。2.“待编”中括号内为北京市待编地方标准3.“合计”中为去除各行业间重复引用标准后的数值,其中现行标准重复引用184项,待编标准(地标)无重复引用。表1.2.2-2按层次划分标准数量统计表序号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总数1[Ⅰ]城乡规划816106130+12[Ⅱ]勘察行业24861022123[Ⅲ]市政工程351654186184[Ⅳ]建筑设计49+244+352+7675[Ⅴ]测绘行业——————382合计105+464+857+1926注:1.“城乡规划”专业中总数一栏为“130+1”项,即包含1项综合标准。2.“建筑设计”一栏中“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统计数值为建筑行业标准体系中各分体系之和,不含建筑综合,以“数值+”的形式表示。3.“合计”一栏中“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统计数值为去除重复引用标准后各专业之和,均不含测绘行业及建筑设计,以“数值+”的形式表示,其中“基础标准合计”中去除标准重复引用11项,“通用标准合计”去除47项,“专用标准合计”去除121项,“总数合计”去除184项。6表1.2.2-3按层次划分标准数量明细表序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总数1[Ⅰ]城乡规划816106130+12[Ⅱ]勘察行业24861021493[Ⅲ]1道路桥梁7211211444[Ⅲ]2给水排水55131875[Ⅲ]3城市轨道交通10271872246[Ⅲ]4固体废弃物处置22817477[Ⅲ]5燃气专业61415358[Ⅲ]6电力电信3209329[Ⅲ]7供热专业24384410[Ⅳ]0建筑综合——————12211[Ⅳ]1建筑专业6307611212[Ⅳ]2结构专业81012514313[Ⅳ]3建筑给水排水429498214[Ⅳ]4供暖通风与空调611213815[Ⅳ]5电气专业251648127016[Ⅴ]测绘行业——————382合计105+464+857+1926注:1.“城乡规划”专业中总数一栏为“123+1”项,即包含1项综合标准。2.“合计”一栏中“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统计数值为去除重复引用标准后各专业之和,均不含测绘行业及建筑综合,以“数值+”的形式表示,其中“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