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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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第3.0.2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社区居委会位置必须对外开放,便于对外联系,原则应临街或设置独立通道。不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第3.0.3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工业用地≥20%,其中产生污染及有害气体的≥30%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3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35%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30%交通枢纽、商业、仓储≥20%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旧城≥25%,新区≥30%商业≤25%第3.0.4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第3.0.5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3.0.6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3.0.7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3.0.8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平方米)机动车(辆/户)非机动车(辆/户)A≥1801.0190A1800.7160A900.51.5A600.31.5经济实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0.31.5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0.5-餐饮、娱乐1.5-办公楼0.50.4商业场所0.37.5体育馆2.520.0影剧院315.0展览馆0.51.0医院0.51.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0.5-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四章建筑间距第4.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4.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表4-1朝向最小间距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旧城区0.7H新区1.0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层对低层≥8.0米多层相对≥10.米高层位于南侧:0.5Hg且≥24.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1Hd且≥15.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13.O米山墙-≥6.O米山墙面宽且≥10.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5H且≥24.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次要朝向---其中1栋为≤9层的高层居住建筑:10.O米其他≥13.0米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③Hg:高层建筑高度。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表4—2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30°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a6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a≥60°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表4-3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60°13.0米9.0米6.0米60°<a≤90°13.0米13.0米8.0米邻近四边为长边分别按本表60°<a90°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表4-4朝向最小间距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旧城区0.7HD新区1.0HD且≥6.0米低层相对:≥6.0米多层对低层:≥6.0米多层相对:≥8.0米1.OHd且≥13.0米≥13.0米山墙-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3H且≥21.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②HD:较低建筑高度。③Hd:多、低层建筑高度。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表4—5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3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a6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按表4-4叫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a≥60°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表4-6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60°13.O米9.0米6.0米60°a≤90°13.0米13.0米8.0米邻近四边为长边分别按本表60°a≤90°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0.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4.0.8条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第五章建筑退界第5.0.1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5.0.2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表5-1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4.0.2条中的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4.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4.0高层主要朝向0.315.0高层次要朝向0.26.0(≤9层的居住建筑)9.0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0.54.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4.0高层主要朝向0.213.0高层次要朝向0.1259.0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3.0第5.0.3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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