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6月—3——4—目录1总则42建设用地技术要求53建(构)筑物技术要求174环境与景观技术要求285道路交通技术要求366管线工程技术要求477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要求538规划核实579附则60附表A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61附表B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65附图一常德市规划管理分区控制图69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71附录一 用词说明72附录二 名词解释73附录三 计算规则83附录四 测量报告内容及要求89—4—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临时建设和村庄建设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1.3根据用地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Ⅰ、Ⅱ、Ⅲ区(见附图一),其控制指标实行分区管理,其他区域建设用地参照Ⅱ区管理。本规定中未作明确分区说明的条文、附表,均适合所有建设用地。1.4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应采用常德市德山独立坐标系和统一的高程系,并与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相联系。1.5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资料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5—2建设用地技术要求2.1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见附表A)分类与管理。2.2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附表B的有关规定。2.3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2.3.1控制性详细规划应5年修订一次。2.3.2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5公顷以下的,应编制总平面规划。2.3.3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出让挂牌,逾期需重新申报。2.4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2.4.1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6—2.4.2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I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Ⅱ区小于10000平方米、在Ⅲ区小于20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4.3居住用地地块面积不宜大于120000平方米。2.5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新、扩建。—7—表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3500m2<S≤5000m25000m2<S≤10000m210000m2<S≤20000m2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多层区32——1.8——25——30——1.7——25——2828—1.61.6—2535—中高层区30——2.5——25——29——2.2——25——2727—2.12.1—2535—高层区28——3.5——25——28——3.0——25——2626—2.82.6—2536—幼儿园用地32——0.6——25——32——0.6——25———————————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用地多层区35——2.0——25——34——1.9——25——3333—1.81.8—2535—高层区30——5.0——25——30——5.0——25——2828—4.54.0—2535—教育科研用地小学用地—————————32——0.8——25——32300.80.8—2538—中学用地———————————————————————————特殊教育及中等专业学校用地——————————————————3230300.80.80.8253535高等院校及科研用地300.640300.640300.640医疗卫生用地33——1.8——25——33——1.8——25——3330—1.81.6—3038—社会福利设施用地30——1.8——25——30——1.8——30——3028—1.81.7—3035—宗教设施用地33——1.9——25——33——1.9——25——3330—1.91.8—303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低层区47——1.4——12——47——1.4——12——4543—1.31.2—1220—多层区45——2.7——12——45——2.7——12——4341—2.52.4—1220—高层区45——6.0——12——45——6.0——12——4341—5.65.6—1220—农贸市场用地≤50≤1.2≥10——————————————————加油加气站用地≤30≤0.6≤15≤30≤0.6≤15—————————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0.5-1.5—≤15—≤50—0.5-1.5—≤15—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45—1.0-1.5—≤15—≤45—1.0-1.5—≤15—说明1.此表绿地率取值为下限值,其它无说明的取值均为上限值。2.不同建筑类型混合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应综合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S表示基地面积。4.超高层建筑容量和绿地率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类型基地位置指标基地规模—8——9—基地规模表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续)20000m2<S≤50000m250000m2<S≤100000m2S>100000m2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绿地率G(%)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Ⅰ区Ⅱ区Ⅲ区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多层区2828271.51.51.42535372727261.51.51.42535372626251.51.51.4253537中高层区2727262.02.01.82535372626252.02.01.82535372626242.02.01.7253537高层区2626252.72.52.23037372525252.52.32.03037372525242.52.31.8303737幼儿园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用地多层区3232321.71.71.73038403030301.61.61.63038403030301.61.61.6303840高层区2827274.03.53.53038402625253.53.03.03038402625253.53.03.0303840教育科研用地小学用地3028280.80.70.7283840——————————————————中学用地3230300.90.90.93038403230300.90.90.93038403230300.90.90.9303840特殊教育及中等专业学校用地3230300.80.80.83038403230300.80.80.83038403230300.80.80.8303840高等院校及科研用地300.640300.640300.640医疗卫生用地3028281.61.51.53038403028281.61.51.53038403028281.61.51.5303840社会福利设施用地2827271.71.61.63035352827271.71.61.53035372827271.71.61.5303537宗教设施用地3028281.81.61.63038403028281.81.61.63038403028281.81.61.630384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低层区4342401.21.11.01220254342401.21.11.01220254342401.21.11.0122025多层区4140402.42.32.31220254140402.42.32.31220254140402.42.32.3122025高层区4140405.05.05.01220254140405.05.05.01220254140405.05.05.0122025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0.5-1.5—≤15—≤50—0.5-1.5—≤15—≤50—0.5-1.5—≤15—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45—1.0-1.5—≤15—≤45—1.0-1.5—≤15—≤45—1.0-1.5—≤15—说明1.此表绿地率取值为下限值,其它无说明的取值均为上限值。2.不同建筑类型混合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应综合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S表示基地面积。4.超高层建筑容量和绿地率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类型指标基地位置—10——11—2.6居住用地允许设置为地块内部服务的配套商业设施,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8%。2.7当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7.1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70%。2.7.2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2.7.3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2.7.4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FAR混合=FAR1×K1+ FAR2×K2+ FAR3×K3…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2.8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2.9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后方可分期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物管用房、业主基—12—本公共活动用房等必须与分期建设内容同步实施。2.10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但应满足以下要求:2.10.1同一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原有技术经济指标应保持不变。其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2.10.2不同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整体设计。2.1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完美社区建设要求:2.11.1公共服务设施按市、区、街道及社区级四级配置。2.11.2街道、社区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