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他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海市城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条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指建设工程首层最凸出处至规划道路红线的垂直距离。乌海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参照附表执行。属于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1.红线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城市支路两侧,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2.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附表规定。表3.1平行红线布置的建筑后退红线表:建筑高度(H)道路宽度(D)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CRCRCRD≥4010101512181520≤D<408812101512D<20551081210表3.2垂直红线布置的建筑后退红线表(单位:米)建筑高度(H)道路宽度(D)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CRCRCRD≥4010101210151220≤D<40881081210D<20558888属于新城区的建设项目:1.红线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2.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附表规定。表3.3平行红线布置的建筑后退红线表:建筑高度(H)道路宽度(D)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CRCRCRD≥4020203025353020≤D<40151525203025D<20101020152520表3.4垂直红线布置的建筑后退红线表(单位:米)建筑高度(H)道路宽度(D)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CRCRCRD≥4020202520302520≤D<40151520152520D<20101015151515表3.1、表3.2、表3.3、表3.4注:1.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C、R分别指公共建筑、住宅和公寓。3.公共建筑的多层、中高层、高层高度此处分别指H≤24、24<H≤50、H>50。住宅和公寓建筑的多层、中高层和高层高度分别指H≤18、18<H≤30、30<H≤60、H>60,此处为简化表达,统一控制,分别对应表中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5、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6、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转弯半径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7、当用地性质混合时(如商住),根据实际情况按统一的退线和周围的建筑协调。8、老城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退道路红线,建筑退线可适当酌减,特殊地段须经规委会议定。第四条地下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的台阶、坡道等不得侵入建筑红线。第五条人流量较大的专业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体育中心、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和交通枢纽,建筑后退红线老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30米。第六条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第八条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第九条沿街、路地下室机动车场、库进出口坡道、起坡点不得超出沿街路建筑外墙;第十条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