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录入日期:2016-07-05关键字: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点击量:6594次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前言《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于2007年9月1日印发试行以来,对进一步强化、规范我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2011年第九次联审会会议精神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实施,对技术规定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本次技术规定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1、建筑日照间距、日照标准;2、建筑退界有关规定;3、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4、专用停车场配建标准;5、其他需修改完善的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停车指标控制要求第五章建筑日照间距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第七章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第八章建筑物退让第九章附则附录A本规定用词说明附录B附表及附图附录C术语解释附录D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的各项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的建设用地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本规定附表B1执行。凡附表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内容。凡超出附表B1规定范围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规划调整,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相对完整的街坊内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B2执行。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八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内的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第九条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对公众无偿开放;(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第四章停车指标控制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客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五章建筑日照间距第十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被遮挡居住特征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第十六条依据国家标准、有关规范和本市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含低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正向间距(1)新建住宅之间日照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不小于1:1.74,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北戴河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山海关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不小于1: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4;北戴河新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2)当住宅朝向不是正南正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方位0°-30°(含)30°-60°(含)>60°折减系数1.00L0.90L0.95L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按照该区域日照间距系数控制。2、侧向间距新建条式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6米,新建条式住宅与现状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二)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正向间距(1)新建住宅之间及新建住宅与其北侧的现状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2)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日照时间按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累计日照时间计算。(3)新建住宅之间一般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主城区及城市规划区的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等特殊情况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主城区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最小入射角≥15°)。(4)新建住宅与被遮挡现状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当新建住宅高度≥100米时,距被遮挡住宅间距应不小于80米,当新建住宅高度<100米时,不小于南侧新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4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②垂直布置时: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③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5)新建住宅位于现状住宅北侧的,在满足自身日照和卫生视距要求的前提下,与南侧现状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新建住宅高度的0.4倍。2、侧向间距(1)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3米。(2)新建的高层住宅与有日照影响的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新建住宅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5米。(三)医院病房、敬老院和老年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至15时。幼儿园、托儿所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其他不小于2小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四)居住建筑带窗居室与其他建筑之间的卫生视距在满足相关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18米。第十七条新建非居住建筑与现有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的卫生视距要求。(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环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等要求,且需符合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门窗或阳台的,其侧向间距应适当加宽。(三)必要的市政设施与现有居住建筑的间距可酌情降低。第十八条对被遮挡的违法建筑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及临时建筑,不论居住与否,均不计入遮挡因素考虑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第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的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第二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及体量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沿海港区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面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主干道南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宜小于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物退红(s)之和的1.0倍,即h1.0(W+S);(二)沿城市主干道北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宜小于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物退红(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三)多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60米,其它多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50米,其它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二十三条北戴河区的建筑高度分区控制。滨海片区建筑以小体量为主,近海地段的建筑层数为2—3层,3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宜超过建筑基底面积的1/2,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12米;中海地段建筑层数为4—5层,5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宜超过建筑基底面积的1/2,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18米;远海地段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21米;其他区域建筑高度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近海地段面宽不宜超过40米且建筑基底面积不宜超过800平方米;其他地段面宽不宜超过45米且建筑基底面积不宜超过900平方米。特殊建筑体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二十四条山海关古城保护区、协调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及体量控制必须满足古城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具体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为准。第二十五条北戴河新区建筑高度和体量以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为准。第七章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第二十六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居住用地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居住区不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不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不小于400平方米,带状集中绿地宽度不小于8米。在规划小区用地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带状集中绿地可酌情计入小区公共绿地指标计算。第二十七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人均公共绿地应满足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或5.0—6.0平方米/100㎡住宅建筑面积,居住组团人均不小于1.0平方米或3.5—4.5平方米/100㎡住宅建筑面积。(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人均公共绿地规划控制指标比照上述指标人均增加0.5平方米或增加1.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