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已经2005年1月1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志强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间距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一)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南北向建筑之间主体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建筑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最外突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三)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部或者女儿墙顶部的垂直距离。遮挡阳光建筑物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物时,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物的住宅层地坪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地坪。(四)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间的条式建筑物,其余的条式建筑物为东西向建筑。(五)点式建筑,是指有一部垂直交通系统且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5倍的建筑物。(六)新城区,是指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州南站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须按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对住宅的日照规定,在大寒日新城区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旧城区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第七条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各类建筑,其建筑间距为:(一)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含架空层)建筑对北侧住宅建筑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新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旧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二)点式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三)东西向住宅建筑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四)南北向建筑与南侧平房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五)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建筑,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2.7米;(六)东西向住宅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七)东西向住宅建筑与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点式建筑与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九)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点式建筑与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8;(十)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新建建筑物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工业建筑物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执行。第十条除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外,其他建筑间距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十一条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不考虑建筑间距:(一)沿24米(含24米)以上街路两侧非住宅建筑物之间遮光的;(二)新建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住宅建筑(含山墙开窗,但原住宅另有采光条件的)的短边相毗连的;(三)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四)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交通性质的构筑物;(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原有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六)违法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第十三条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北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处,东西两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南侧计算到距拟建建筑物6米处;一侧或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征用土地时,还应负责征用所临规划道路宽度的一半土地面积,建设用地界限计算到道路红线。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建筑拆迁范围应按建筑间距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划定,其建设用地界限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方法确定,市政工程建设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详细规划划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建筑间距暂行规定》(锦政规[1993]7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