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订正式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规划科学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在焦作市五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除遵守法规规定外,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包括建筑退让界线的控制、居住项目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筑日照要求、停车设施建设、临街建筑建设管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及市政管线敷设规定、规划验线和核实、以及违规建设处罚等方面的内容。第二章建筑退让界线的控制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绿地、架空电力线修建的建筑以及沿建设用地边界修建的建筑,应退让控制界线一定距离。退让距离除满足日照、消防、防汛、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要求。第一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第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修建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按表-1控制。表—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单位:米)H<2424≤H<6060≤H<100H≥100≤2569122026-457121625458152030道路交叉口范围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表—1规定增加4米,道路交叉口范围自道路中心线交点起算,主干路为120米、次干路为90米、支路为60米。第五条建筑的底部设置1~3层裙房,其裙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规定的2/3控制,主体建筑为退台造型的,应按表-1分层次控制。第六条规划建设有大量人流、车流的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前应留出足够的集散空间,其后退红线距离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方位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最小不得小于20米。第七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最突出的外墙(或阳台)为准。雨棚、台阶等突出外墙的部分后退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主体建筑退线距离的0.7倍控制。建筑的基础、采光井等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第八条基地的围墙外墙线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围墙的基础不得深入道路红线内。第九条单位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单位的人员疏散需要确定,后退主、次干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4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大门的基础不得深入道路红线内。第十条地下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最小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十一条依据城市设计对迎宾路、人民路等有景观要求的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城市设计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表-1规定。第二节建筑退让公路界线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沿线修建建筑,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按如下控制(公路附属建筑物除外):(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第三节建筑与铁路之间的距离第十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沿高速铁路、干线铁路布置建筑时,建筑物外廓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布置建筑时,建筑物外廓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15米。铁路设施不受此限。基地围墙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10米。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高速铁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50米;普速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20米;其他线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15米。中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与铁路之间的距离还应同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第十四条沿铁路一侧或两侧建设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危险品仓库等与铁路之间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确定。第四节建筑退让绿地控制线第十五条临城市规划绿地控制线修建建筑,建筑后退绿线的最小距离按表-2控制。表—2建筑后退绿线的最小距离(单位:米)建筑高度后退绿线的最小距离H<10310≤H<24524≤H<607H≥6010围墙1在沿街住宅等非商业建筑的底部设置商铺的(底部商铺一般为1~2层并不得大于3层),其商铺后退绿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9米。第十六条城区内沿河绿化带宽度,人民路以北按20米,人民路以南按30米控制,绿化带自河口上沿线起算。城市主干路绿化带宽度,按15米控制。城市设计中对绿化带宽度有要求的,按城市设计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上述规定。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时,沿城市道路两侧修建的建筑应同时符合退让绿线的要求和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第十八条基地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围墙外墙线后退城市绿线不少于1米。地下建筑后退绿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最小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五节建筑退让河道控制线第十九条规划有河道蓝线的河道,在蓝线两侧规划有绿化带时,沿河道建筑应当符合退让绿线的规定要求。第二十条规划有蓝线控制的河道,在蓝线外侧未规划绿化带时,建筑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最小距离: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不小于8米,高度大于等于24米以上的建筑不小于12米,围墙不得小于2米。第二十一条未确定蓝线控制的河道,建筑(含围墙)退让河道上口线的距离: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不小于10米,高度大于等于24米以上的建筑不小于15米,围墙不得小于5米。第六节建筑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第二十二条沿高压架空电力线两侧修建建筑,建筑后退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按表-3控制。表—3建筑与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距离电压等级(KV)5002201103510建筑与边导线最小距离(米)201510105第七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第二十三条项目用地北侧地界外为已建成的或已批准设计方案的居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地块内建筑与用地边界的距离,应通过日照分析确定,最小距离应按表-4控制。第二十四条当项目用地北侧地界外为未确定用途的空地时,地块内建筑与用地边界的距离,应通过模拟日照分析确定,使北侧地块距离用地边界13米以外的建筑能达到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要求,最小距离应按表-4控制。第二十五条当项目用地南侧地界外为已建成的或已批准设计方案的永久性建筑,地块内为居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地块内建筑与用地边界的距离,应按日照分析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最小距离应按表-4控制。第二十六条当项目用地南侧地界外为已建成的或已批准设计方案的永久性建筑,地块内无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地块内建筑与用地边界的距离,应按表-4规定控制,且应符合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表—4建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单位:米)居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建筑其它建筑建筑主要朝向南北朝向H<105510≤H<249824≤H<50141250≤H<1002015H≥1002520东西朝向H<104410米≤H<246524米≤H<5010950米≤H<1001312H≥1001815建筑H<1043次要朝向10≤H<246524≤H<5097H≥501210第三章居住项目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第二十七条居住项目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市政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服务等,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内容和面积指标依据居住项目的人口规模确定。第二十八条规划人口达到13000人时,应当配置24班小学,规划人口达到26000人时,应当配置24班初级中学。规划人口不足上述规模的,应当根据项目周边学校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学校。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划人口每5000人口配置一所6班规模的幼儿园。规划人口不足上述规模的,应当根据项目周边幼儿园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幼儿园。第三十条体育设施按照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千人或室外用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第三十一条养老设施用地面积应按照不少于10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应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第三十二条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超过2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比例配置;超过20万平方米至30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比例配置;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比例配置;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20%。第三十三条除教育、体育、养老、物业设施外,居住社区服务设施配置要求(按建筑面积/千人计算):项目居住人口小于5000人时,应设置便民商店(不小于150平方米/千人),卫生站(不小于15平方米/千人),文化活动站(不小于20平方米/千人),党群服务中心、治安联防站(不小于60平方米/千人)。集中绿地面积占社区总用地面积不小于3%。项目居住人口介于5000~23000人之间时,服务设施项目按前一款内容配置外,还应包括综合商店、餐饮店(不小于450平方米/千人),医疗服务站(不小于35平方米/千人),文化活动站(不小于40平方米/千人),社区服务中心(不小于100平方米/千人)。集中绿地面积占社区总用地面积不小于6%。项目居住人口大于23000人时,服务设施项目除按前一款内容配置外,还应单独划分地块规划商业中心(不小于700平方米/千人),农贸市场(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千人),医院(不小于120平方米/千人),文化活动中心(不小于130平方米/千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不小于100平方米/千人)。集中绿地面积占社区总用地面积不小于9%。第四章建筑日照要求第三十四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建筑的日照状况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第三十五条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对项目范围外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时,应保证项目范围外的建筑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项目实施前项目范围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满足国家规范日照规定的,项目实施不得降低范围外建筑的原有日照时间。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第三十七条冬至日(或大寒日)8-16时之外的时间不作为有效日照时间,北向窗户不作为日照分析的目标对象,不考虑项目建设对房间北向窗户的日照遮挡。第三十八条违规建设的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第五章停车设施建设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合理安排停车设施出入口,协调与建设项目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5确定。表-5: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建筑类型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下限值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下限值单位普通商品房11.5车位/100m2建筑面积廉租房(公租房)0.3(0.6)2.7车位/100m2建筑面积医院1.23.0车位/100m2建筑面积办公0.652.0车位/100m2建筑面积大型超市、商业中心0.66.0车位/100m2建筑面积宾馆、旅馆0.31.0车位/客房饭店(餐饮)14.0车位/100m2建筑面积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0.65.0车位/100m2建筑面积会议中心、影剧院、音乐厅610.0车位/100座位体育场馆31.0车位/100座位长途汽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