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03〕8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长度,按其最高部分的高度依上式进行控制。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面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二十八条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讯、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铁塔等构筑物要按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限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三十二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住宅类别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面积密度控制指标(万m2/ha)低层351.1多层281.7高层25-202.0-3.5第三十四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H)最小用地面积(M2)1低层居住建筑H﹤10m5002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8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1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200050m≤H﹤100m3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300050m≤H﹤100m4000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三十八条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三十九条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指标的地区,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房屋屋面种植的绿化面积作为绿化面积(每块不小于100平方米),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屋面绿化折算公式如下表:F=M*N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1.0大于1.5、小于等于5.00.7大于5.0、小于等于12.00.5大于12.0、小于等于18.00.3大于18.00其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红线宽度≥3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面积必须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同时不允许建临时性建筑物,为施工建筑的临时工棚等除外。第四十一条沿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3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不宜建砖混结构的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应进行亮化设计和配置,鼓励使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门牌、字号统一风格、统一设计,严禁墙体商业广告,楼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牌。第四十二条各项建筑工程基地必须进行竖向设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室处地面标高要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人行道标高取得协调,按排水坡度≤3%要求确定。沿街商业建筑的台阶最高不得超过45公分。施工验线时,必须检验室外地面标高与室内地面标高。第四十三条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住宅建筑,必须建坡屋面,坡屋面建筑的屋面坡度应大于35度,特殊部位达不到要求的,需经批准才可施工。第四十四条传统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地段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应按该街区和地段的有关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距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边界25米范围以内不得进行任何地上建筑工程。第四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套设置居民停车场、停车库,汽车停车率不小于35%,地面汽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六条商贸办公建筑停车位指标按下表规定设置:类别单位机动车高、中档宾馆、招待所停车场╱每100m2建筑面积0.6普通旅馆停车场╱每100m2建筑面积0.4餐饮、娱乐服务停车场╱每100m2建筑面积1.0商业大楼、购物中心停车场╱每100m2建筑面积0.5办公停车场╱每100m2建筑面积0.5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位根据总平面设计要求设置第四十七条两幢建筑间室外地面高差大于30公分时,计算建筑高度应将地面高差计入。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是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第四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规定具体事宜由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