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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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03)3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囱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第三条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编制城市规划,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四条城市土地分类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表一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公共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绿地居住建筑√OXXXXXX行政办公建筑O√OXXXXX商业服务设施O√OOXXXX文化设施O√OXXXXO娱乐设施K√OxXXXO体育,设施O√OXXXXO医疗卫生设施O√OXXXXX特殊病院一需XOXXXXXO单独选址商办综合楼OOOOXXXX商住综合楼√OOXXXXX中小学幼托机构√OXXXXX中等专业及以上各级各类学校O√OOXXXX科研设计计机构O√OXXXXX小型商品、农贸O√OOXXXX等市场批发交易市场√OOXXXX工业建筑XX√OXXOX普通仓库建筑XXOVXXOX危险晶仓库建筑XXXOXXXX社会停车场、库OV√O√√√O社会加油站OOVOVVVX其它市政公用设施OOOOOOVO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第六条建筑容量的控制(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表二建设项目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万/㎡/ha)新建区改建区新建区改建区低层住宅用地30350.71.0多层住宅用地28301.451.6高层住宅用地20252.53.0(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表三核定容积率每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8大于1小于等于21.0大于21.5第七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高层居住建筑2000㎡;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八条建筑间距(一)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二)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我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边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新建区住宅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改建区为1.6倍,且不小于12米。点式住宅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四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表四方位0°一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1.00.90.80.90.953.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当东西向楼在北侧且南侧楼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4.联排居住建筑长度达到或超过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山墙间距按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计算小于6米时,按6米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或工程管网的埋设要求。点式住宅,东西侧有主居室窗户时,按建筑平行布置时确定间距。5.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5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6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在南或东西侧时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北侧时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8米。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参照平行布置东西最小间距确定。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作适度折减。(四)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第九条建筑物退让(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二)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与界外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应满足表五的规定,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表五建筑类别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朝向主要朝向低层0.543(建筑多层0.565长边)高层0.25129次要朝向低层22(建筑多层44短边)高层96.5(注:1.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下,还需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2.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三)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时,其退让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确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其最小距离为3米。(五)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表六规定执行:表六规划道路宽度(米)L~4040)L20L~20新建区多、低层建筑(H24M)654高层建筑(60MH~24M)987改建区多、低层建筑(H24M)543高层建筑(60MH~24M)876(注: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详细规划确定。)(六)在个别特殊地段,为适应街景设计要求,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七)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车站等,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表六规定加大后退距离,并留出相应的停车场。(八)平面道路交叉口与立体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表六规定加大。(九)在规定的后退红线间距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高度大于15厘米,宽度大于后退红线距离二分之一的室外台阶;雨蓬、非连通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除步行街外,外挑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三分之一,离室外地面净空不得小于3米。(十)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中心线,国道、快速公路两侧不少于50米,省道、主要公路两侧不少于40米,旗道、次要公路两侧不‘少于35米。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不得占压。(十一)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十二)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铁路两边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有关规范执行。(十三)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一般地区边导线外延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10--220千伏15米220千伏20米在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电力线路必须跨越建构筑物时,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规范要求。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进入市政区,按有关规范执行。第十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I口建筑沿路长度,W一规划道路红线,S一沿路建筑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十一条建设基地的绿地(一)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少于35%。3.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区域性占地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二)属于旧城改造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三)居住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四)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主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1/7;次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I/8;旧城改造区可以相应降低5%。第十二条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指标(一)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二)交通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边线在路口变曲率点为起算点)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三)建筑停车位标准1.居住建筑表七类别小汽车(辆/户)自行车(辆/户)一类居住区0.82二类居住区0.532.公共建筑表八建筑性质单位小汽车自行车商业建筑车位/lOO㎡建筑面积0.57.5餐饮建筑车位/lOO㎡建筑面积1.83.6宾馆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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