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拟稿)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区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防城港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3在防城港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防城港市有关规定的要求。2城市用地用地分类2.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在防城港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土地使用兼容性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2-2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2-3的规定执行。表2-2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注:●最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2-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3建筑容量建筑容量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的规定。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容量\类型DFAR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低层独立式住宅≥25%0.5≤D≤1.3其它低层住宅建筑30%≤D≤40%0.8≤D≤1.3多层≤30%≤2.0中高层≤30%≤3.0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低层≤45%≤1.3多层≤40%≤2.4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单层40%≤D≤55%≥0.4多层30%≤D≤40%0.8≤D≤2.0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5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4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的通则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建筑间距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③建筑山墙宽度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1的规定。表4-1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建筑性质建筑间距备注托儿所、幼儿园南向建筑高度1.2倍学校南向建筑高度1.1倍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南向建筑高度1.1倍非居住建筑(第4.7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①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②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③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5建筑退让建筑退让的通则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建筑类别退让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含5.0条规定的建筑)非居住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最小退让距离(m)主要朝向(见附录)低层44多层6.56.5次要朝向(见附录)低层33多层3.53.5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5.3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并为南北布置,按5.2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按5.2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较低建筑依用地界线按较低层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建筑退足。5.5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的规定。表5—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规划道路类别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城市道路道路红线宽度≥60m时,D≥10m40m≤道路红线宽度60m时,D≥8m30m≤道路红线宽度40m时,D≥5m24m≤道路红线宽度30m时,D≥4m9m≤道路红线宽度24m时,D≥3m滨海道路D≥20m5.8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5.9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5.10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建筑退让绿线5.12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2)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退让公路5.14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5)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5.15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1)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2)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3)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建筑退让河涌、河道及海岸线5.16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设用地界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当建筑临海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海岸线距离不小于100米。建筑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路5.17城区范围内35~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不小于按表5-3规定:110~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kv(单杆多回)75500kv(单杆单回)60330kv35~45220kv30~4066、110kv15~2535kv12~206建筑高度、面宽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H≤1.2×(W+S)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建筑物的面宽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建筑物的层高控制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0所得整数值为其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入层数;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其层数按上述方法计算。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