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upportingstandardforpublicservicefacilitiesofTianjinurbanresidentialareaDB/T29-7-2014J11250-2014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2015天 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建科[2014]676号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按照《关于下达2012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2]865号),我委组织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同时废止。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标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 前 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2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2]865号)的要求,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对《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进行修订。本标准共分五章,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项目、指标等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与修订。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相关单位将本标准在应用过程中的意见反馈到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修订》项目管理组,以便对本标准后续完善。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师武军 刘瑞光 郑向阳 宋志英高 斌 龚祥兴 王三厚 邵忠国藤人瑶 吴静雯 宋慧颖 刘玉立赵 燕 马 燕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明浩 邹 哲 吕永泉 姜玉芝李 威 王士敏 高春生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3!!!!!!!!!3.1 项目分类3!!!!!!!!!!!!!!!!!!!3.2 一般规定4!!!!!!!!!!!!!!!!!!!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5!!!!!!!!!!!!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5!!!!!!!!!!!!!!!4.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5!!!!!!!!!!!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8!!!!!!!!!!!附录A 附表11!!!!!!!!!!!!!!!!!!!!本标准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条文说明25!!!!!!!!!!!!!!!!!!!!!!Contents1 General1!!!!!!!!!!!!!!!!!!!!!2 Terminology2!!!!!!!!!!!!!!!!!!!!3 Cassificationofpublicservicefacilitiesandgeneralprovisions3!!!!!!!!!!!!!!!!!!!!!!!!!3.1 Projectclassification3!!!!!!!!!!!!!!3.2 Generalprovisions4!!!!!!!!!!!!!!!4 ClassificationofpublicservicefacilitiesandConfigurationStandards5!!!!!!!!!!!!!!!!!!!!!!!4.1 Classificationofpublicservicefacilities5!!!!!!4.2 Hierarchicalconfigurationstandardsofpublicservicefacilities5!!!!!!!!!!!!!!!!!!!!!!!!5 Layoutandconfigurationrequirementsofpublicservicefacilities8!!!!!!!!!!!!!!!!!!!!!!!!!AppendixASchedule11!!!!!!!!!!!!!!!!!Wordingofthisstandard23!!!!!!!!!!!!!!!!ReferencestandardList24!!!!!!!!!!!!!!!!Articleexplanation25!!!!!!!!!!!!!!!!!!1 总则1.0.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考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要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现行国家标准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结合我市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对2008年版《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以下简称“08标准”进行修订。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或改建城镇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1.0.3 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可持续性、兼容性、适用性的原则。1.0.4 本标准按户均人口2.8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计算。1.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1.0.6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和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1.0.7 天津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2 术语2.0.1 居住区Residentialarea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本标准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0000人~80000人),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quarter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本标准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为10000人~20000人),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居住组团Groupliving一般称组团,是指被河流、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本标准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为3000人~5000人),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Residentialareaofpublicservicefacilities本标准所指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所必须的各类设施。2.0.5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Standard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2.0.6 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Standard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市场需求,灵活掌握的指标。2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3.1 项目分类3.1.1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教育、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按项目内容分成45小项,其中:教育类4项、社区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类7项、社区服务类5项、社区管理5项、商业服务类4项、市政公用类17项、公共设施预留用地1项。表3.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量项目类别居住区级(个)小区级(个)组团级(个)合计(个)教 育2204社区卫生1102文化体育3227社区服务3115社区管理3025商业服务2114市政公用73717公共设施预留用地1001合 计2210134533.2 一般规定3.2.1 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44项(不含公共设施预留用地)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按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其中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节;市政公用类设施根据不同级别配置相应规模设施,计算时不对应千人指标。3.2.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建设。4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4.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三级配置。其中:居住区级人口规模为5万人~8万人,小区级人口规模为1万人~2万人,组团级人口规模为0.3万人~0.5万人;配置标准在表内没有特别说明的一般规模分别按5万人、1万人、0.3万人计算。如果居住人口规模没有达到相应等级指标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按一般规模的下限配置。4.1.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建设配套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4.1.3 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级与小区级或小区级与组团级之间的居住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按照千人指标配置较低级别上限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上位规划要求及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配置上一级公共服务设施,其规模不足一般规模的按照一般规模下限控制。4.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4.2.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261~1582,人均建筑面积为1.26~1.58;总用地面积千人5指标为1519~1827,人均用地面积为1.52~1.83(不含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类设施指标,以下指标相同)。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本标准附录A:表A.0.3。4.2.2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958~1083,人均建筑面积为0.96~1.0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279~1495,人均用地面积为1.28~1.50。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本标准附录A:表A.0.4。4.2.3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564~594,人均建筑面积为0.56~0.59;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295,人均用地面积为0.3。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本标准附录A:表A.0.5。4.2.4 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2783~3259,人均建筑面积2.78~3.26;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093~3617,人均用地面积3.09~3.6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千人指标详见本标准附录A:表A.0.1。4.2.5 居住区教育类千人座位数:幼儿园每千人28座,小学每千人50座,初中每千人23座,高中每千人21座。千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1191/千人,用地面积1806/千人~2050/千人。居住区教育类配置标准详见本标准附录A:表A.0.2。4.2.6 居住区公共绿地为1500/千人~2000/千人,人均1.5~2.0(其中:居住区级0.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