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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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监督政府采购基本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采购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1.采购项目特征不同2.采购执行主体不同3.采购目的和作用不同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1、定义2、具体采购程序3、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1、定义2、邀请招标的程序3、适用范围4、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定义2、程序3、适用范围4、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定义2、适用范围3、程序4、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五)询价采购方式1、定义2、适用范围3、程序4、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9.投标、开标: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请相关人员签署。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目前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主要是委托蒙自县公证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每次开标时都邀请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采购管理科人员到现场监督。如果在开标时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应立即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议改变采购方式。如果开标后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则该项目或该分包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10.组织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00万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1.评标结果确认:采购中心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采购中心。12.发布中标结果公示: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中标人,中标金额等)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13.发布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无质疑,采购中心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4.签定合同及合同备案: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并将一份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报政府采中心备案。15.项目结束文件归档保存;采购中心将项目有关文件正本整理归档保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对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行为作了限制规定,即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法》中得到了确认,采购人有义务认真遵照执行,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但由于政府采购管理不尽完善,或者一些单位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驱动,甚至为实现与特定供应商串通的目的,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割为几个小项目,使每个项目的数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目的)。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外,还有其他一些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做法,如故意拖延采购实施时间,使采用公开招标的时间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只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诸如此类的方法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1、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数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以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有质疑的,在开标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无效。2、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购买国货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有条款,在实践中把自主品牌作为国货优先采购,以促进自主品牌的发展壮大。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如资质要求钻石级经销商、经营时间5年以上等等来限制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3、政府采购要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产品给予大力支持,在招标文件中把节能产品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审因素,凡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高能效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4、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能开标,应当立即请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改变采购方式再进行采购,具体改变成哪种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提出建议。5、如果在采购中发现有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招标文件有倾向性的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阻碍其他供应商投标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6、投标供应商已经有三家以上,开标后发现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供应商同时代理同一品牌产品投标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对河北省《关于多家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规定办理,多家代理一个品牌产品投标的只能算一家,具体算哪一家,应由授权代理的厂家确定。时间的规定等标期:≥20天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修改招标文件:投标载止15日前更改投标载止和开标时间:投标载止三日前退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后,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后)评标报告:评标后5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收到评标报告5工作日内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定义: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发出后给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还需20天。(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要多一道程序,就是资格预审,从时间上来说要多10个工作日。其他招标文件制作、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与公开招标程序一样。)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是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二是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一是潜在供应商数量不多;二是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效益。具体有以下几点:1.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2.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3.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定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中允许供应商至少两至三轮报价,以最后报价作为评定成交供应商的价格评定标准。(五)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成交供应商必须是最低报价。从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规定,都要求竞争性谈判必须以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价,报出最低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需将谈判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1.第一种情形的含义。第一种情形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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