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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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仿宋体为原条文、斜体加下划线为新增或修改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第四条建筑容量的控制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㈥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以审批给定的总指标进行控制。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㈡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㈢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居住建筑间距的控制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⑴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板式建筑板式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即1.6倍、1.7倍、1.8倍执行。⑵遮挡建筑为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40米控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按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和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50米控制。(当板式高层建筑长高比小于等于1且长度小于45米时,可按塔式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⑶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板式高层居住建筑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两栋建筑平行或错位布置均需执行此条。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三倍(含)自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如下: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1米(即建筑每增高1米,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0.33米),如表三控制:⑵多栋塔式建筑群体布置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①正南北向间距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35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5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小于南侧塔式建筑群体中最高建筑高度的1.0倍,按1.0倍计算后,当间距大于80米以上时可按80米控制。②东西向间距(包括两建筑物正东西向间距和两建筑东西最外轮廓线正南、正北方向延长线之间的间距)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2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按25米控制。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30米。3.住宅日照间距计算时,应考虑地形坡差的影响。㈢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当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建筑退台、跃层等全部按最高层数计算建筑间距。㈣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考虑日照。第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㈠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为2层(含)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居住建筑为3-8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建筑为8层(含)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山墙间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㈡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㈢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40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的3小时日照分析阴影线,不得逾越道路北红线。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不得小于5米。㈤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㈠为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的权益,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自身拟建建筑与界外同等高度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米。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注:⒈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⒉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六、七、八条规定执行。⒊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㈡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低、多层不小于0.5倍的建筑高度、高层不小于20米。㈢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第十条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㈠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应按表四规定执行。注:⒈高低层组合的建筑物后退距离按高层部分控制。⒉城市改造特殊地段的建筑退红线要求仍按《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及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㈢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十条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2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250米范围内)和国省干道及各级公路规划控制宽度以外的100米用地内(即每侧距单幅道路中心线13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不允许审批、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确需建设与公路相关的设施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报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二条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压,并退后绿带及公共设施不小于10米。第十三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第十四条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㈠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形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须符合各相关规范要求。㈡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五的规定,合理选定。㈢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第五章建设基地的绿地及基地出入口第十五条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㈠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5%。㈡行政办公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㈢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40%。㈣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且不小于10%。㈤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㈥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300米。㈦绿地面积计算规则1.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灌木及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2.对预制砖缝植草,不计入绿地指标。3.建筑物屋顶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4.地下车库,当覆土厚度大于60厘米且绿化条件达到标准时可以计入绿地率指标。第十六条道路㈠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㈡城市各级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为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及使用功能划分,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25%;支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景观性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第十八条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㈠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通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㈢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米,次干道大于7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㈣居住区内的道路交通设置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㈤建设基地应做竖向设计,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量,并考虑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基地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㈥建筑停车位标准⒈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0%。(保障性住房小区除外)。在小区规定停车率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⒉公共建筑注:1.在上表规定停车位总量之外,尚需配建不低于总配建停车面积15%的室外停车场面积。2.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表六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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