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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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工作畅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全室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信誉,贻误工作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实行领导问责制。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追究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五条室相关监督人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无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1.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科室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2.不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本科室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3.科室无人值班,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出结果等现象;4.科室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科室工作造成延误工作;5.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问题不予理睬或忽视大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及相关实验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1.对服务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2.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3.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服务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4.应当给予服务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5.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6.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实验结果的;7.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闹不团结,工作中互相拆台者,造成不良影响的;8.不按要求,试验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9.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10.违反考勤纪律、工作纪律,损害单位形象,对软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11.在食品检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马虎从事,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12.因自身原因损害仪器设备的;13.更改检验数据,造成检验结论错误的;14.蓄意更改检验结论,导致发出错误报告的。15.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规定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3.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4.不执行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5.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微生物负责人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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