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解读(2017)-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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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主讲人:****时间:2017年5月6日授课视角•文本为主•宏观法理•着重理念汇报框架•一、环保法修订背景•二、环保法主要内容•三、政府环保主要职责一、环保法修订背景•(一)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二)现行环保法与环保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过程(一)环境保护形势严峻•1、大气污染•城市:大气环境中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快速增长;全国74个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仅拉萨、海口、舟山三市完全达标,其余71个城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标情况。•PM2.5:一根头发的1/20粗细;容易吸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对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能,甚至生殖生育功能造成损害;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经确认PM2.5是致癌物。•雾霾:柴静《穹顶之下》;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报告》:雾霾“发生频率之高,影响范围之广,污染程度之重,世界范围少见”。•2、水污染•我国水资源特点:总量偏小(总量208万亿立方米,世界第四位;人均占有量1945立方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1/4。);时空分布不均(春夏多,秋冬少;东南多、西北少);水污染严重(全国有三亿多人喝不上清洁的饮用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数据:没有达到Ⅲ类水质的断面占56.3%;淮河、松花江、太湖环湖河流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中度污染,海河、巢湖环湖河流、滇池环湖河流重度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严重污染,出现了酱油河、沥青河、赤豆河、绿豆河,5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特点:隐蔽性和滞后性。以前关注不够,近年伴随环境事件爆发和研究深入,引起关注。主要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等。重金属污染(主要来源是化工和矿山)为主,农业、养殖业近年也成主要污染源。•有毒大米:湖南株洲“镉米”危机,“骨痛病”;食品安全;研究表明,土壤一旦被污染,通过自净能力完全复原的周期长达千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环保部、国土资源部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总超标率16.1%,耕地19.4%;污染分布:南方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污染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4、生态系统退化•我国沙化土地占国土面积18%,9成天然草原退化,1.8亿亩土壤盐质化,湿地面积30年减少1/3,洞庭湖90年代初和50年代初相比湖面缩小38%。北方地下水超采严重,引起地面沉降、海水倒灌等。环境生态功能一旦遭到破坏则难以恢复。•5、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据统计,在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环境事件占50%。因长期追求GDP的粗放模式,导致立体污染,环境成为最大民生问题,考验执政能力。2014年10月11日,大雾笼罩北京城。人民日报大楼“消失”大气污染2014.10.11早晨六点,雾霾中的北京四环路。大气污染北京雾霾天,高楼掩映在雾霾中犹如仙境。大气污染天津海河遭污染数以万计的死鱼漂在河面上。水污染水污染被污染的松花江水污染自从上世纪90年代滇池富氧化以来,滇池的蓝藻每年都定时出现,已非是一个新问题。蓝藻的出现和环境、温度等有很大关系,因此每年的危害程度都有所不同,历史上以1999年和2001年的最为严重。水污染山东淄博高青田镇原油直排露天大坑污染土壤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系统退化我国沙化土地占国土面积18%,生态系统退化严重湿地面积30年减少三分之一生态系统退化9成天然草原退化,1.8亿亩土壤盐质化生态系统退化地下水超采引起地面沉降生态系统退化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二)现行环保法与环保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1、环保法立法简史•基本法: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环境保护法》。•单行法:环保法出台前后相继出台了30多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经法、节能法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90多部行政法规•小结:经过30多年努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健全。•2、存在的问题•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到位:软法,没长牙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基本法落后于单行法:一些单行法中的新理念、新制度没有在基本法中体现:如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理念、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生态补偿等;•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制度设计主要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内容较少。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2015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两会”江西代表团审议(三)环保法修订历程及总体情况19791989试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5年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环保新形势4770史上最严法律条文修正案修订1995年-2012年人大代表人次2474议案78件•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终身责任追究•不再“唯GDP论英雄”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7章70条•(一)新理念•(二)细制度•(三)严措施新《环境保护法》的篇章体例(7章7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新理念•1、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1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第4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二)细制度:完善并确立了一系列的环境管理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4、排污许可证制度5、环境监测制度6、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治制度7、生态保护红线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三同时制度”•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3、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浓度+总量】•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排污许可制度•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5、环境监测制度•第17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6、完善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第20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7、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第29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三)严措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公安拘留•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12.19)•《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办法》(2014.12.19)•《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12.19)•《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12.1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12.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16)•《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4.12.24;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1、按日连续处罚•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案例:临沂华龙热电超标排污被按日计罚100万【案情】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负责兰陵县县城供暖,一直是环保部门重点监督的对象。2015年1月5日,临沂市环境监测站对这家公司进行外排废气现场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超标。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按日计罚】1月19日,临沂市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仍然超标,达到了国家最高排放标准的9倍。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决定对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起至复查发现超标排污日止。算起来,是从1月10日至19日共计10日,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2、查封、扣押•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3、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4、行政拘留•第63条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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