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体制和钻井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钻井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钻井监督是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合资合作单位发布日期:201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23日吉林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ZC-06-2014发布版本:A—2—可参照执行。第二章钻井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钻采工程部是公司钻井监督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钻井工艺研究院钻井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钻井监督中心)是钻井监督技术支持和具体业务管理机构。各油(气)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钻井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钻采工程部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钻井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公司钻井监督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四)检查指导钻井监督中心和建设单位的钻井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钻井监督的聘任、业绩考核及监督网络管理;(三)定期向钻采工程部汇报钻井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钻井监督中心(监督服务机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协助钻采工程部制(修)订公司钻井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二)受建设单位委托,向公司钻井工程项目选派钻井监督,并负责对现场钻井监督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三)负责现场钻井监督的动态管理;(四)检查指导现场钻井监督的业务工作;(五)负责钻完井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第三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权利与岗位条件第八条钻井监督岗位职责:(一)依据合同、工程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服务方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各项技术措施及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措施的落实等;(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钻井开钻、完井、钻开油气层、防喷器试压等工程项目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执行;(三)传达上级部门生产指令、汇报钻井生产情况,收集、整理、分析、上报钻完井数据;(四)制定监督计划,填写监督日志,撰写监督总结。第九条钻井监督权利:(一)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处罚的权利;—4—(二)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三)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四)对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禁止其上岗的权利;(五)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六)对不符合Q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第十条申请钻井监督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颁发的钻井监督资格证和中石油有效的井控证;(二)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三)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四)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五)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六)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第四章钻井监督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从事钻井监督岗位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范:—5—(一)三严格。1.严格执行以钻井为主的各项设计、合同;2.严格按钻井设计、钻井合同规定编写、下达、检查、落实作业指令;3.严格把关各项关键作业。(二)三维护。1.维护甲乙方利益,按规定参与完井交接;2.维护监督形象,处处以身作则,从我做起;3.维护甲乙方体制,用各项合同约束双方。(三)三坚持。1.坚持关键环节亲临现场监督;2.坚持掌握第一手资料;3.坚持三穿两戴上岗。(四)三及时。1.及时详细准确地汇报钻井生产中出现的各种事故和复杂情况;2.及时汇报生产协调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3.及时上交各种资料。(五)三禁止。1.禁止倒卖、挪用井上各种专项物资和废旧物资;2.禁止索取、收受各乙方服务单位的钱和物品;—6—3.禁止倒卖落地原油。(六)三不能。1.无钻井设计不能开钻;2.技术路线需要调整,无补充设计,不能施工;3.未经批准,不能打开油气层。(七)十不准。1.不准在井上饮酒或含酒精的饮料;2.不准在井场吸烟;3.不准赌博和看不健康的书籍、录相,不准在计算机上玩游戏;4.不准带家属及朋友上井;5.不准在监督工作中拉关系、搞照顾、讲情面;6.不准收受各乙方服务单位及销售单位的“资料费”、“信息费”、“咨询费”、“好处费”等;7.不准在乙方服务单位吃、喝及报销各类票据;8.不准用乙方服务单位的公款订购车、机票及进行娱乐活动和有偿聚会;9.不准要乙方服务单位派专车跑长途办私事;10.不准为了个人利益在监督工作中刁难乙方服务单位。第五章钻井监督取证培训与资格考评第十二条钻井监督取证培训分为初、中、高级钻井监督取证—7—培训,参加钻井监督取证培训人员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初级钻井监督业务条件。1.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钻井现场工作3年(含3年)以上;中专及大专学历、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钻井现场工作5年(含5年)以上;技校学历、技师职称,从事钻井现场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2.能解决和处理钻井现场一般性技术和管理问题。3.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4.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具备一定的HSE管理能力。(二)中级钻井监督业务条件。1.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2.掌握钻井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熟悉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3.熟悉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4.具有分析、判断和处理井下复杂和事故的能力。5.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6.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具备较强的HSE管理能力。—8—(三)高级钻井监督业务条件。1.取得中级钻井监督资质后,从事监督工作5年(含5年)以上。2.系统掌握钻井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钻井工艺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3.具有承担预探井、高压井、高含硫井、特殊工艺井等高难度井的钻井监督管理能力,至少从事过5口以上上述复杂井的监督。4.具有独立分析、判断和处理井下复杂和重大事故的能力。5.具备钻井项目管理知识,能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和决策的能力。第十三条初级钻井监督取证培训由钻采工程部负责,并将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培训内容等上报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中、高级钻井监督取证培训由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负责。钻采工程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上报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第十五条钻井监督取证培训结业成绩有效期为3年,3年内监督资格评审未通过者,成绩作废。第六章钻井监督资格评审及注册第十六条钻井监督取证培训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钻井监督—9—资格评审,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本人所在单位推荐、钻采工程部初审、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放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第十七条钻井监督资格注册。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钻采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在职钻井监督(包括现场监督人员和从事监督管理人员)及外聘钻井监督的注册管理。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钻采工程部审核后送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办理再注册,钻井监督资格失效:(一)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二)由于钻井监督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含50万)元以上者;(三)三年内连续三次考核为三级监督者(考核期限及办法见《吉林油田公司石油工程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暂行)》)。(四)在职期间徇私舞弊、严重违纪者。第七章钻井监督聘任与配备第十八条钻井监督聘任:(一)建设单位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首先从钻井监督中心择优聘任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在职监督人员;在职监督人—10—员不能满足钻井生产实际需求的情况下,从取得中油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择优聘用;在以上两种情况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考虑聘用部分退养职工;(二)除内部在职钻井监督外,所有外聘钻井监督(包括退养职工)须经钻采工程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录用。(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与钻井监督服务机构签订监督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聘期、岗位、任务、监督费用、监督管理费用、权限、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四)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五)受聘监督渎职、违背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注销其监督资格;(六)受聘监督因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在监督服务机构应派遣同级别监督接替其工作。第十九条原则上钻井监督按以下标准配备:(一)Ⅰ类井住井,二级及以上监督,配备1~2人/井;(二)Ⅱ类井住井,二级及以上监督,配备1人/井;(三)Ⅲ类井巡井,三级及以上监督,配备2井/人。第八章钻井监督现场监督程序与内容—11—第二十条监督工作前期准备:(一)钻井监督上岗前,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须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二)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提供工程设计和合同,提出监督要求;钻井监督接到任务后,认真研究钻井设计与合同,编制监督计划书,经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审核后实施。(三)钻井监督上井前,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为钻井监督准备好工作服、鞋、安全帽等劳动保护品;(四)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为钻井监督配备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第二十一条钻井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一)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包括各次开钻验收、钻开油气前验收、完井验收。施工方具备工程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钻井监督等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可授权钻井监督组织工程验收,要有授权书),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施工方具备条件后,方可准许下步施工。(二)关键环节旁站。钻井监督依据工程设计、合同、相关标准及监督计划对钻井—12—工程过程实施监督,但对重点工序要求现场监督人员实行旁站监督,并做好记录。重点工序包括内容:1.各次开钻前检查及井口装置和套管试压;2.钻井取心工具组装、树心、割心、出心;3.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及保护油气层措施的落实;4.到井套管及附件的检查、验收;5.油层段套管下入、后10根套管下入及尾管挂坐封作业;6.固井注、替全过程作业;7.水平井裸眼滑套完井作业过程关键环节(下完井管柱、悬挂器坐封、验封、丢手、套管头坐封)。(三)施工方违规处理。钻井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方有违章、违反设计、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关标准的施工,应下达整改通知单,监督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造成事故、复杂、停工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以监督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四)钻井复杂事故上报。钻井施工中发生事故或复杂问题,现场监督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报告钻采工程部(相关专业部室)和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监督要分析事故或复杂原因,参与技术措施的讨论,记录事故或复杂处理全过程,钻井事故连续处理时间超—13—过12小时、复杂连续处理时间超过24小的井,在事故或复杂处理完后48小时内完成钻井事故、复杂专报,上报钻采工程部备案。钻井事故、复杂专报格式见附件二。(五)入井材料及工具检查。现场监督人员要做好对入井钻井助剂的检查、套管及附件、固井水泥及外加剂、特殊入井工具的监控、检查,使用的产品必须是公司认可的合格产品,否则严禁使用:1.施工队伍使用的钻井助剂(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