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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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沈春耀2013-07-0613:42:00来源:检察日报在当下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法治已经成为高频词汇;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深切期盼;法治的实践和工作,越来越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意义,法治对我们提出什么要求,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作观察。从法制到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法治的第一层意义是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并贯彻实施。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第二层意义是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我国把法治同国家结合起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最初在国家正式文件中的表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将刀制改为水治,一字之变,具有深刻内涵。第一,法治包括但不限于法制的含义。法制一般认为是指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法治一般认为指法律的统治,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并且具有能动属性。用法治,不仅可以涵盖法制的所有内容,而且还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而用法制,则难以很好地体现法治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第二,法治具有明确的对立面。《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治的解释是:与人治相对,指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中国有几千年专制统治历史,虽有礼治、德治、法治等思想,但均属人治主义传统。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是实行依法治国(不同于以法治国)的内在要求。第三,法治具有超越形式意义法制的思想张力。从法治方面来说,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得到遵守和执行固然重要,但却不够,因为还没有解决良法善治问题。法治要求在形式上有法律,表面上做到依法、守法,在实体上还进一步要求: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是善治。第四,法治能够体现更为广泛的理念。差不多所有重要的政治原则、思想价值和人文精神,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都同法治密切关联,都能以某种形式体现或融合于法治之中。法治作为一种价值,明显高于法制,得到国人世人普遍认同。法治也被广泛地用来表征各种概念,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正是由于法治具有诸多重要含义,从党的十五大以后,我们在继续使用法制的同时,开始使用法治,并赋予其新含义: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和目标。总体上观察,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和阻力在以下三方面:(一)权力约束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控制和约束,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权力配置和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对中国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特别意义。中国的君主集权体制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近代以来的法治之路之所以步履维艰、曲折反复,一个主要障碍就在于传统的集权思想、集权体制及其社会基础。公共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约束,法律的至上地位和权威就无从谈起,法制就可能成为人治之下的法制。当代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特别是法律至上地位和权威的确立,在相当大程度上要看公共权力是否受到法律和制度的有效约束。实现权力约束,必须破除传统法治观念。传统法治观念有很多表现,其中对建立现代法治最具消极影响的是以法治民---把法律仅当作当权者的工具,享有特权的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许多掌握大小权力和资源的人,虽然有时看起来也重视法律,但他们头脑中的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他们不愿把自己的权力置于法律约束范围之内。当代中国走向法治、文明的进程中,必须克服包括治民、特权、工具论在内的传统法治观念,以社会主义法治建立起有效约束公共权力的体制机制,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二)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建设法治国家也是人权保障不断发展的过程。历史经验表明,法治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人权愈得到保障和发展。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我们主要受两方面制约:传统特权思想影响,轻视、漠视人权;左的思想束缚,怀疑、抵触人权。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不敢讲、不愿讲人权。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种状况才发生根本性改变。1991年,中国政府首次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提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这些思想和原则,体现在法治上,就是尊重、保障、促进、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国家根本法,我国人权事业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权利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在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对法治的追求。人权保障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使命。(三)差序格局制约中国实现法治的深层次障碍和阻力,还有来自传统社会交往习俗、人际关系准则的排斥和扭曲。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用差序格局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这意味着,当代中国在传统差序格局中建设法治国家可能面临社会伦理关系困局。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调整和变化时期。一方面,先前因革命斗争和政治运动所带来的、以阶级身份为基础所形成的差序格局已基本解体,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在逐步加深;另一方面,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却在宗法伦理精神引导下,愈益明显地表现出来,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呈扩张之势。这种新差序格局中的非正式组织和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对实行法治具有很大的消极作用。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必须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突破各种差序格局和潜规则的羁绊,逐步建立起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规则格局,让社会主义法治的阳光普照人间。(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摘自6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题讲座《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意义》。文稿统筹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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