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为适应山西科技有限公司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大股本,重组股权结构,经2006年4月11日股东会议决议,将原章程修正如下:第一章总则原章程: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修正案: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原章程: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万元。修正案: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0万元。(股东花名附后)第六章董事会原章程: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其成员为本公司五人。修正案: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原章程: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原章程: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据前条规定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修正案:第三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亏损的,在依据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原章程:第三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原章程: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二、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四、其他法律事由需要解散的。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二、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四、特殊情况下股东申请法院解散的。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