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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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重点掌握的内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股份与公司债。一般了解的内容: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特征。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4)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2、公司的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广义: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司法》。2、公司法的特征(1)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2)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3)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3、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责任有限原则(2)股权保护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5)利益分享原则(三)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司的基本权利(1)民事权利(2)自主经营权(3)投资权(4)分支机构设置权(三)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公司的基本义务(1)承担民事责任。(2)接受国家的宏观调空(3)守法守德(4)接受监督(5)保护职工权益(6)支持工会活动(四)公司的资本制度1、公司资本及相关概念(1)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2)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资产。(3)注册资本(4)发行资本(5)实缴资本(四)公司的资本制度2、公司的资本制度目前,世界上较有影响的公司资本制度有3种。(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2)授权资本制。(3)折衷资本。又称为认可资本。(四)公司的资本制度3、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对照教材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在传统的公司法上的三个基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不必分成均等股份;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5、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6、公司的财产不必向社会公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的原则公司的设立,是指依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律规定开本公司的必经程序,其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要求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名称核准,认股,出资,审批,登记(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开设银行帐户并将足额出资存入银行(3)验资(4)审批(5)申请设立登记(6)出资证明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5、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6、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登记(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义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4)股东会的形式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它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它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资格(2)义务(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1)董事会(2)监事会(3)经理(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3、股东人数限额不一样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5、财务公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确立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2)确立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3)订立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应当载明相关事项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4)公司股份的认缴及募集①出资要求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4)公司股份的认缴及募集②发起设立方式股份认缴的要求。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资的规定。③募集设立方式股份认缴及募集的要求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5)建立公司机构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后,即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机构的选举通过创立大会进行。(6)公司设立登记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股东大会的形式年会临时会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①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4)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责任(5)公司的职工和工会(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四、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要求(二)公司的利润分配1、利润2、公积金五、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几种类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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