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导读主讲教师:史鹏飞第一讲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界定残疾类别残疾标准残疾人保障法的宗旨及原则立法背景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残疾人的特殊性残疾人普遍困难履行国际公约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68%,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6%;就业机会少,49%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缺乏必要的康复,有490万白内障患者、124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和171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婚姻状况差,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30.2%,靠亲属供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残疾人运动史上联合国所通过的第一份最重要的文件,它不但进一步丰富了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的思想和理论,而且为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了正确的指导。《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都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残疾人(定义)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残疾人的法律特征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医学属性社会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残疾人国际上相关残疾人定义《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其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缺陷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残疾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障碍是指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至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按其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应能发挥的正常作用本公约所称“残疾人”一词,系指因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从而在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个人。《国际劳工159号公约》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我国残疾人的分类残疾人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分类1视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残疾人分类2听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残疾人分类3言语残疾人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导致的言语障碍、口齿等残疾人分类4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的人。肢体残疾人残疾人分类5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此类残疾人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06年4月30日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占人口总量的6.34%。每16个人中有一个残疾人,约每4个家庭有一个残疾人,残疾人亲属的数量达到2.6亿。无残疾93.66%多重残疾1.03%听力残疾1.53%智力残疾0.42%精神残疾0.47%所有残疾6.34%肢体残疾1.84%视力残疾0.94%言语残疾0.10%•1233万人•2004万人•127万人•2412万人•554万人•614万人•1352万人•8296万我国残疾人口的数量残疾标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2011年4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适用于残疾人有关的统计、管理以及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残疾分级残疾一级极重度残疾二级重度残疾三级中度残疾四级轻度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分级视力残疾四级视力01~0.3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言语残疾四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智力残疾四级智力发育水平:0~6岁发育商(DQ)55~75;7岁及以上智商(IQ)50~69社会适应能力:52分~95分精神残疾四级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各类残疾四级标准学习要点重点掌握的内容残疾人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残疾人的类别残疾标准第二讲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原则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制定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享有的合法权益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保护,这是由残疾人的特殊性和特别困难的状况决定的。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2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社会事业。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包括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工作涉及各部门。这一宗旨是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基础上,强调指导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3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残疾人保障法的核心宗旨和根本目的,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崇高目标。具体说就是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尊重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使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政治面目、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反歧视原则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修订前•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修订后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国际劳工111号公约:本公约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与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国际劳工159号公约:为残疾工人获得与其他工人同等的有效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相关国际公约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反歧视原则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特别扶助原则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特别扶助原则残疾人特别扶助原则是基于残疾人较其他人群存在的社会参与性障碍和社会资源获得性障碍等方面的困难而采取的目的是保障其平等权利实现的特别倾斜性保障措施。特别扶助原则实际上是多元化现代文明社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确立的特别扶助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特别扶助的主体是国家;二是特别扶助的内容包括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两个方面;三是特别扶助的目的是帮助残疾人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二讲学习要点理解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及其基本原则的本质内涵是统一的:都是以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为核心内容,作为保障发的宗旨原则,贯穿于残疾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环境等各个方面。第三讲残疾人保障法权益保障内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参与权康复权益教育权益劳动就业权益文化生活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权益保障(平等参与)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参与权权益保障(平等参与)残疾人参政议政权益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康复)康复权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