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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讲人:王颖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诚信原则——帝王条款是指民法主体要善意地、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2)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活动。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个自然人一生下来的时候即开始。“终于死亡”,则强调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的时候即终止。在民法上,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和智力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劳动成年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制度。在监护法律关系中间,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叫做被监护人;行使监督和保护权利的那个人,我们叫做监护人。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范围是按照亲等最近的原则来确定的。第一类,是近亲属;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朋友;第三类,是有关的组织。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人民法院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审判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法院对宣告失踪采取不告不理的办法。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一、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二、债务的清偿。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相同。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成立条件a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成立b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d能够独立地承担债务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种类分成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从事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b.是完全基于有目的的意思表示的行为。c.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合格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外:a.纯获利行为;b.日常必需品的购买行为;c.特定的营业行为。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a.意思表示的明示方式:口头/书面b.意思表示的默示方式:推定/沉默无效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a.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b.是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c.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d.违反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认为行为有效,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力变更或撤销了行为,则行为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权力,则行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的类型:(1)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没有直接威胁到国家利益的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法律后果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在没有撤销以前是依然有效。主张权利的人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的原则: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未履行的就不再履行。有过错一方赔偿损失的原则:行为的人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追缴恶意取得的财产的原则: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归还给第三人。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行为的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代理的特征a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b代理人必须在代理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c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代理的使用范围最高法院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物权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物的分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和“种类物”3“动产”和“不动产”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主物”和“从物”《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在交付的时候转移,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物直接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1。核心性2。直接性3。排它性4。绝对性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a用益物权(1)地上权(2)地役权b担保物权(1)抵押(2)质押(3)留置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直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1。生产2。添附:附合、混合和加工3。孳息:母物主义4。无主财产:抛弃物---先占原则;拾得物,漂流物和走失的动物—归还失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的财产---依法应上缴国家和归集体所有。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物权。1。创设继受取得2。转移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就是指没有处分权的占有人,在他不法将自己所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如果该第三人的确是善意的话,那么该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此动产的所有权。非自愿(此时为占有脱离物,能行使追及权)有偿自愿(此时为占有委托物,不能行使追及权)善意无偿(能行使追及权)恶意(能行使追及权)财产的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a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b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c共有权的行使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债权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发生的依据a合同行为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侵权行为之债合同行为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通过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称之为“合同之债”。由于合同的签订而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引起债发生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自己获利,而使他人受损。由于不当得利人获得利益缺少法律上的依据,故其负有将不当得利返还遭受损失的人的法律义务,这种由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由于无因管理行为而在管理人与受益人这两个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此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一方当事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即负有赔偿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义务,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因致人损害赔偿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人身权人身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的相关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特征1.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性2.固有性3.专属性4.非财产性5.可支配性人身权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的种类荣誉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其权利客体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安全维护权2.生命利益支配权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完善,进而以保障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其具体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内容1.身体健康2.心理健康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改变权名称权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和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民事权利。名称权是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与自己的肖像有关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权的内容1.肖像制作权2.肖像完整维护权3.肖像使用权新闻肖像权个性被共性所融合当一个人的肖像被包含在一个整体事件的完整画面中的时候,个人的特性就为共性所融合了。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为了维护社会对自身属性的综合评价的民事权利。侵犯名誉权常见情形1.侮辱2.诽谤:无中生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有关的利益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3.隐私的利用权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支配与此有关的身份利益的民事权利。身份权的内容1.荣誉权2.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而享有的保持和支配的身份权。荣誉权的内容1.荣誉的获得权2.荣誉的保持权3.荣誉利用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是指基于血缘和婚姻才形成的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1.互相帮助和体谅的义务2.互相“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义务3.代理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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