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及项目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动我区科技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基地在培育新兴产业、孵化高科技项目、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二条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下列对象:(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所有人;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者;独自或与其它机构合作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二)与区内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生、专家教授及科研机构;(三)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第三章扶持条件第三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2、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暂时不能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的,须书面承诺入驻后1年内取得相关专利;3、具备项目所需注册资本,研发企业最低10万元,生产企业最低50万元;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5、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8、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出资高于政府扶持资金;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9、企业必须在区内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四条优先引进以下项目(企业)和研发平台。1、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新生物医药等产业类型;2、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项目;3、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或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项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项目(企业);4、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来区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政府主导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5、国内外科研院所、著名大企业前来设立的创新研发机构;6、各种支持孵化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7、各种为孵化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8、非本市、本区内已注册的搬迁企业。第四章扶持项目评审第五条项目通过科技局初审后,由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评估审核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同类产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创投、风投公司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依据《科技孵化器项目质量评审标准》(见附表)及初审意见,确认A、B、C、D、E五个等级建议。D类以上项目允许入住创新创业基地。项目评估审核时,项目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入驻审批表》;(2)《科技创业计划书》或《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3)《科技技术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4)《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5)《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六条为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项目(企业)自进驻之日起三年内免费提供厂房、办公、研发场所和公寓。在基地周边自租用办公、经营用房面积100平方米内的,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3年房租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对基地内的产学研项目免收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第八条对基地内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免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第九条支持入驻企业引进人才,为在孵企业正式员工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代办等服务。第十条优先支持入驻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相关配套经费。第十一条基地企业优先享受(上级)市委、市政府鼓励科技创新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政策。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第十二条对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税收3年内给予100%的奖励。第十三条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进入基地实施的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创业资金。第十四条对基地内新建技术转化中心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对进入技术转化中心工作时间年度累计满3个月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和交通经费补贴。第十五条对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科技成果来基地内转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利税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第十六条对创新创业基地内落户的高端研发机构在区内购房的,每平米给予2000元的补助;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前三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最高800万元的补助。第十七条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三年给与50%的奖励。第十八条基地内建设和运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十九条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配套。第二十条对于高端研发机构的高端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三年100%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第二十一条对入驻基地企业工作人员的学龄前小孩,给于每人每月500元的入托费补贴。第二十二条对入驻基地企业工作人员的父母,给于每人每月1000元的老年公寓补贴。第二十三条设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根据项目评估等级,给予不同的扶持。(一)A类项目1、提供启动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设备实际投资包括:购置生产性设备、工模具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零配件及材料、检测仪器、公用工程设备、国外先进二手设备的直接投资;不包括自制设备、国内二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及设备在内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以开发区和市职能部门组织申报并收到的书面文件为准,下同)。3、积极向外推介项目,帮助企业吸纳创投公司、风投公司资金或与区内有转型需求的企业合作参股。(二)B类项目1、提供启动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3、积极向外推介项目,帮助企业吸纳创投公司、风投公司资金或与区内有转型需求的企业合作参股。(三)C、D类项目1、提供启动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但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3、一年期满之前,项目申请人可向项目评估决策机构提交项目计划书申请复评,如晋级,可享受晋级后的相应政策优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以上条款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办法颁布后,科学技术局将依此出台实施细则。附件:科技孵化器项目质量评审标准附件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质量评审标准被评审项目:评审时间: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标准分项目得分备注技术水平(20分)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国际领先或相当水平19-20国家级科技项目、国际一流或相当水平17-18省级重点科技项目、国内领先或相当水平15-16省级科技项目、国内先进或相当水平13-14省内先进或相当水平11-12产业化程度(10分)技术成熟并已产业化生产9-10技术成熟并已完成中试7-8技术成熟并处于中试最后阶段5-6创业团队(10分)有优秀创业团队,有技术持续研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8-10有完整创业团队5-7有领军人才,团队尚在建设中1-4团队领军人物(5分)院士5海归博士及以上4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教授以及相当职称3海归硕士2获得创新创业大奖的海内外硕士以上人员2财务分析和资金运作(10分)项目计划书中财务分析科学合理性;资金运作可行性和资金链完整性。1-10销售收入(30分)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26-308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1-25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6-20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11-15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上6-10带动作用(5分)能带动产业集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产业均为高新技术产业4-5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促进当地产业升级2-3短期暂无直接带动关系,但符合未来发展趋势1抗风险能力(5分)项目计划书可操作性较强,有一定规避市场风险能力4-5具有科学、可操作的创业计划书1-3产业导向(5分)“三新”产业、生物医药产业1-5A类:91分-100分、B类:81分-90分、C类:71分-80分、D类:61分-70分、E类:60分以下总分值评审小组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