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建议职能,切实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目的是建立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统一标准,规范各项审计业务流程,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促进煤田地质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本工作规范对象为各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审计部门为了顺利完成年度审计工作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对下一个年度审计工作作出的事先安排。第五条审计计划的制定应发挥好审计工作为局党委、行政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局系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监督保障作用。围绕单位工作重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审计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检查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2-审计处负责管理全局统一组织的审计计划和本级审计计划,指导全集团审计计划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第六条审计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步骤:(一)审计部门根据单位经营管理风险、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单位基建项目、组织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等,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二)审计部门从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三方面初步选择审计项目进行分析,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并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编制审计计划;(三)审计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第七条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所要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一)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二)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三)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四)相关人员的任职能力及近期岗位变动;(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八条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年度审计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二)审计项目名称和时间安排;(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3-期间;(四)审计重点和审计方式,审计方式通常包括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审计、授权审计等方式;第九条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审计部门应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遇到下列情形,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调整:(一)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临时交办审计项目;(二)原定审计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四)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第十一条审计处定期对局属单位开展审计检查工作,各单位审计部门按季度以表格形式向总部审计处报送审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分管领导审定。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第十三条成立审计组应考虑的事项:(一)确定所需的审计人员数量及知识结构;(二)保持审计人员的连续性;-4-(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第十四条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七)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遵守审计制度,保持审计独立性;(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5-(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到现场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依据、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方式;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采取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等方式。(三)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并以“等”字结尾。(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的全部资料,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要件,审计费用承担方式(委托外审时),其他要求。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五)附件。附件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审计资料清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6-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起草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第二十一条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第二十二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第二十三条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调整程序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终止审计行为的函。第四章审前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目标进行审前调查了解,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三)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四)其它相关情况。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7-执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第二十六条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组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收集取得的相关资料附在调查了解记录之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评估调查了解的充分性,以保证调查了解可以充分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第二十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人员的调查了解记录,汇总、分析调查了解情况,形成包括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发现的疑点和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往接受审计及整改等情况的审计调查汇总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思路和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二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是指审计组为了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工作计划。第三十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8-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五)其他有关内容。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三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组进点(见面)会召开前编制完成,并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审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审计组进点后10日内编制完成。第三十三条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可以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范围、审计组组长以及审计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调整,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成员的调整,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五章审计证据第三十五条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9-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第三十六条审计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资料;(五)口头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其他证据。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10-(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四)适当的抽样方法。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取证方法,并满足下列要求:(一)通过检查文件、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通过检查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转换为书面资料,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三)通过检查有形资产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检查记录(文字或者表格),注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有形资产提供者情况;(四)通过观察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五)通过询问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询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六)通过外部调查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外部调-11-查记录,取得第三方关于被调查事项的书面说明、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等证据;(七)通过委托鉴定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委托鉴定记录,注明委托鉴定的部门、鉴定的内容、鉴定的结论,并取得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八)通过重新计算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等;(九)通过重新操作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重新操作过程记录,并注明与原业务程序或者控制存在的差异;(十)通过分析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或者关联分析表,注明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应当存在的合理关系,以及异常波动和差异。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第四十一条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在复核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12-第六章审计工作底稿第四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