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食品安全知识考试598题(含标准答案)姓名: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题号一二三四五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填空题1.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2.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5.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6.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7.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9.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10.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2.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13.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14.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15.(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16.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17.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18.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19.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2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21.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2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23.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24.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此种情形的召回为(三)级召回。25.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26.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27.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28.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29.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3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3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32.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3.公安机关收到有关“瘦肉精”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34.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35.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3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37.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3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2)条。4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七月九日)起施行。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4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4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45.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46.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47.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48.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49.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50.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51.《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5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5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5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55.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5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57.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8.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59.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60.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61.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6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63.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64.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65.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66.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67.《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6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6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7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7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72.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位未经总局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73.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7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7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76.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77.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7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79.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80.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8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