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制度一、凡向图书馆(室)借阅的图书、期刊等资料,须妥善保管,不得卷折、圈画、涂写、污损、剪裁、撕页或遗失。如发生以上情况,应赔偿。二、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仔细检查所借书刊资料是否受损,如有污损应当场由管理人员确认,否则视为借书人造成的损坏。三、凡污损图书者,应进行赔偿,并填写报损单存档备案。四、读者在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照章赔偿前,应对其暂停借阅服务。五、遗失图书,原则上是以相同版之原书偿还,如不能偿还原书者,由图书馆(室)出具赔偿通知到财务室支付现金,持收据到图书馆(室)注销。六、使用价值较高的,不易购得而本馆又无复本的书籍,赔偿价格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七、成套多卷本图书,书店不单册出售的,如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一册以上,应由读者购买后赔偿图书馆遗失的书,或者以整套图书赔偿。如果该书已购买不到,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八、污损图书、期刊等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应购买原书偿还,无法偿还原书,按本规则遗失图书处理。2.图书封面污损,注字、划线者按书价的50%赔偿。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的,按书刊原价赔偿。4.书刊资料上的条码弃失、污损,适当赔偿,赔偿额度由学校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