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电话: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日0时21分许,原告驾驶冀X31079/赣G125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82佛山一环公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80KM虹岭立交路段时,与一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悬挂黑A03228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冀X31079/赣G125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受损,现场桥面钢管护栏、LED路灯、路面油污等路产损失,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知名驾驶人离开现场,事故一直未到交警部门处理。悬挂黑A23228号中型普通货车停留在事故现场。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环公路大队作出证明,证实原告负有责任。(经公安网查询,该黑A03228号中型普通货车是一台套牌车),2018年5月7日,经交警队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路面损失价格评估书,认定冀X31079车辆造成的路面损失金额为19135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原告认为,原告投保了被告处的商业险和交强险,根据保险合同被告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青县人民法院具状人: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