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网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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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网分离的定义以及积极性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厂网分离。厂网分离开始于2002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件),开始在电力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电网的垂直一体化垄断模式被打破,从此发电厂和电网将分开运营,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这也就正式揭开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帷幕。厂网分离,其实本质上就是将原先电力行业上的一条龙垄断变成一个部分竞争一个基本垄断的局面。以前发电厂和输送电网可谓是一家人,这样便形成了自然垄断。在改革之前,每个电厂上网电价的确定采用审批制,而没有考虑市场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忽略了市场本身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易产生电价信号错误地反映资源配置的情况例如,当电力资源稀缺时,电价水平仍然很低,则不利于鼓励新的投资者进人;而当电价水平制定得相对较高时,即使电力资源已经很充裕,仍会有新的投资者不断涌人,造成电力资源的过剩。可以看出,原有的电力机制使得电力行业由于缺乏必要竞争而效率下降。面对这样的困境,如何在电力工业这个带有自然垄断特性的产业中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又同时保障供电安全,变成为改革的重点目标。在这样的改革目标指引下,中国借鉴国际经验,对现存电力工业垂直一体化的垄断市场结构采取了“纵向分拆”的方式,即在可竞争的发电、售电环节引入充分有效的竞争,而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配电环节由监管机构实行比较严格的监管。那么,为了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国家首先就要实现“厂网分开”也可以说是输配分开。所谓输配电主要是指输电网和配电网。将众多电源点与供电点连接起来的主干网及不同电网之间互送电力的联网网架称为输电网;而在供电区之内,将电力分配至用户并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支网为配电网。以国网为例,目前的国网是“经营输电、变电、配电等电网资产的特大型企业”。但输配电分开的难度大,所以国家就提出了一个过渡办法——大用户直购电。这里的大用户,主要为工商业主,推进大用户直购电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开放工商业用电交易市场,而工商业用电占全国用电量的八成左右,市场相当庞大。可以说,这次的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改革是一个不小的飞跃,有明显而实质性的突破。厂网分开后,我国实行两部制的上网电价,即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两部制电价是指电价构成中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费(固定成本费),也称为容量成本,另一部分是可变成本费,也称为电量成本。容量电价主要是为了收回固定资本的投资,而电量电价则收回电厂日常运营的费用。两部制电价的优点是可以实现企业的收支平衡,同时可以实现“收支平衡约束下的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实现厂网分离,首先其打破垄断的优点显得非常明显。这个政策实施之前,电网的垄断主体集发电,输变电业务为一身,必然造成独立电厂与网内电厂为了各自利益争相多发多供,而这些电厂在销售电合同、上网电量、电价结算等方面又处于不平等地位,使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法人的平等地位、竞争规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分散了多业务集于一身也分散了电网经营企业对电网的投入,使电网与电源同步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而厂网分离的政策也有效的实现了行业的独立化和投入的集中化,在市场的介入下,改革原有的企业结构的管理机制,能够更好的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电厂之间的平等竞争。其次,实现“网厂分开、竞价上网”,有利于建立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电价形成机制。在改革之前,中国一直实行多种电价政策,从单一电价到指导电价再到经营期核定上网电价,我们看到了电价在不断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尝试,而这些尝试,在激励了电力行业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证明了电力改革的必要性。如果不能制定好恰当的电价水平,那么将使得电厂的收入难以满足设备改良的需要,同时也使得电厂缺乏提高服务的动力。而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政策,引入了市场机制,在利益的推动下自然促进电厂加大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进,在保量保质的情况下尽量降低成本。通过适当的竞争模式的引进,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最终实现同网同质同价。然而,虽然电力改革可以带来积极的影响,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电力改革却出现了不少问题,政府碎片性电力监管体系问题。我国没有建立相互协调的综合性监管体系,各个监管部门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制肘,影响电力监管效率,加剧了利益集团寻租。一是各种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二是电力服务由能源局监管。三是电力企业负责人业绩由国资委考核。四是电力项目由发改委核准。政府电价管理制度问题。一是政府对电价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方法直接审批,阻碍了电力市场发育,加剧了博弈和寻租行为,不利于对电力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二是电价调整自圆其说(比如2013年电价调整本来是一个复合过程,为规避煤电联动政策偏偏只说是结构性调整),缺乏确切的规则、透明度和公开清算制度。三是独立的基于绩效激励的输电电价及配电电价制度缺失,不能正确引导电网有效率的投资,加剧了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四是煤电价格联动政策不科学、操作性不强,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预期、发电商经营行为及动力煤市场发育。五是电价失去了价格的基本功能,电价调整错位代替财政税收政策成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一个手段,掩盖了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影响了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六是上网电价越管越多、越管越细,甚至打着各种节能环保电价的名义,实际上是在向计划经济的以成本项目定价方式倒退。严重信息非对称性问题。一是调整电力价格所依据的信息主要靠电力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往往各有关方面所掌握的数据不同,一方很难说服另一方,最后靠有权力的一方拍板。二是对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还是沿用财务会计的那一套,基本上流于形式。三是监管会计制度区别于财务会计制度,用于价格调整和经营发展业绩评价,在我国还是空白。四是输电服务及配电服务绩效评价还没有有效开展。五是基于监管的经营发展业绩和输配电服务业绩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还是空白。电网存在诸多阻碍竞争问题。一是电网集网络自然垄断、调度垄断、交易垄断、购售电垄断、现金流量垄断、非电竞争性业务等不相容业务于一身,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并占有不该拥有的资源,加剧无效率和寻租行为。二是电网利用自然或非自然垄断权力将资源或利益向竞争性业务转移或输出。三是电网独家垄断购电和售电业务,阻碍竞买竞卖发电市场形成。四是电网利用购销差价盈利模式垄断现金流量,大幅降低其对宏观货币政策变化敏感度,致使其过度投资,大幅虚增的收入大大增加了在世界财富500强的排位。五是电费结算垄断、调度权力垄断、电量计划垄断(或主导)强化了电网寻租地位。六是电网购销差价盈利模式与调度垄断及电量计划主导权的结合,可以提升电网的盈利能力,同时损害公平和发电商利益。七是电网一家管、输配电业务不分提升了电网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博弈能力,同时也降低了政府监管能力。市场竞争规则基本空白。一是年度双边竞价机制空白,电网购电量或发电商上网电量基本上由政府和电网共同主导确定。二是短期电力市场、电力辅助市场及期货市场规则空白。三是存在极小部分的替代电量竞争,但在公平、公开、透明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四是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根本就不是双边竞争机制,不能说试点成功。电力企业政企不分问题。一是电力企业承担政府管理职能,而且这些职能与企业自身效益相矛盾,比如保供电问题。二是电力企业承担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这些职能也与企业自身利益相矛盾,比如在经济形势严峻情况下的电价调整问题。三是国有企业一股独大问题,使电力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带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四是电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按照党政干部的选用方法,而进行的公开选拔试点仅仅是个形式而已。五是电力企业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极低,特别是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六是电力企业基本上实行党政机关准政府的管理方式,特别是集权化问题影响了市场化进程。七是电力企业政企不分问题大大降低了其对市场反映的敏感度。电力改革思想和实践进入误区。一是十多年来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能名存实亡,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甚至销声匿迹。二是一直以来主要存在坚持5号文与反5号文两种不同意见,其实质就是市场化和非市场化的争论,但是反5号文派别占上风。三是反5号文派别就是既得利益集团(包括受其操纵的专家或伪专家),他们公开散布“输和配电不能分离”、“电网不能拆分”、“绩效激励电价制度不适合发展中电网”、“电力调度、交易体制独立和电网分离不利于安全运行和资源跨区域调度”等等奇谈怪论蛊惑人心。四是电力体制改革出现大倒退,旨在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大区电网公司被撤销,主辅分离不彻底,电网大举投资与其有紧密业务关联的竞争性业务,出现垄断业务向竞争业务输出资源和利益等等。五是电力改革缺乏顶层设计和整体推进,不敢触动既得利益,仅仅局限于局部或增量的改进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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