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目录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形式;掌握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本章重点: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形式;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本章难点:1、教唆犯的认定及处罚;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认定。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明确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思考:共同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根据一般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能解决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因为犯罪构成是以一人犯一罪既遂为蓝本设计的。共同犯罪的构成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构成,为使共犯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对单独犯罪的构成加以修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认为共同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不是不具备犯罪构成,而只是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它们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这就是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有二人以上——主体要件中量的规定性因素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刑法中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1)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此外其他行为的,不发生共同犯罪的问题。(2)一个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外国刑法理论中称作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3)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共同故意实施以主体的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4)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主体。(二)主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包含两方面的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其一,认识因素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而是在同其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这一犯罪行为;不仅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二,意志因素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各个共同犯罪人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抱着故意的态度。•2、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系•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联系?•联系是关系的一种,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是相互的,但并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非对称性关系,非对称性关系可以说是相互性关系的一方面或一种特殊情况,在本质上包括在关系的相互性之中。这也是我们判断片面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哲学基础。下列情况是否属于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罪案例1、丙生病到医院,医生甲马虎开错了药,护士乙打针时工作马虎加大了剂量,共同导致丙死亡。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案例2、甲掌管国家机密,乙是某国的间谍。乙经常宴请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到国家机密。•3,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故意实施某种相同犯罪,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案例3、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4、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故意犯罪;案例4、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打断,使其成为残废。某日,甲乙将丙堵在回家的路上,进行殴打。乙想将丙打残,遂砸其腿部。甲一心想置丙于死地,用砖头猛砸丙的头部,致丙死亡。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案例5、甲乙经共同谋划后到丙家盗窃,两人分头搜索财物。甲进入保姆的房间,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小保姆强奸,对此,乙不知情。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赃、销赃行为刑法第310条第2款就窝赃、包庇罪明确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赃、销赃行为,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应单独予以定罪处罚。•案例6、赵某、陈某商量某晚盗窃电脑,被周某听到,遂跟着赵某、陈某二人。在赵某、陈某盗窃得手后,周某便找上门,要求收购该批电脑,赵某、陈某将该批电脑卖给周某。•讨论:周某是作为赵某、陈某盗窃罪的共犯处理,还是应单独定罪?•案例7、某甲和某丙均与某乙有仇,一日,甲在自家楼房的阳台上看见丙正持刀追杀乙,乙慌不择路,逃入一条只有一个出口的小巷,甲见状后拿了一把锁跑出去将该巷唯一出口处的铁门锁上。后乙因无处藏身被丙追上用刀刺死。•讨论:甲是作为丙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处理,还是应单独定罪?(三)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为。1、就行为形式而言,共同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2、就共同犯罪的分工而言,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可以表现为四种方式:A、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可分为:(1)单独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2)共同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a、同种实行行为:即共同实行行为属于同一种类;b、异种实行行为:即共同实行行为不属于同一种类,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c、先行实行行为:又称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以前,对犯罪进行了预谋,继而共同实施该犯罪.d、承继实行行为:即指一个或几个行为人先行着手实施了一个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其他人加入进来并与先行为人形成意思联络,而后与先行为人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e、共谋的实行行为:即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一具体的犯罪,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丙共谋拦路抢劫,约定到晚上10点。甲、乙按时到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乙两人实施了抢劫行为。丙是构成抢劫预备还是抢劫既遂﹖B、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1)组织行为(2)策划行为(3)指挥行为C、帮助行为指为在共同犯罪中使实行行为易于着手或易于完成的行为(1)狭义帮助行为与隐匿行为(2)物质性帮助行为与精神性帮助行为(3)事前帮助行为、事中帮助行为、事后帮助行为D、教唆行为指能够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怂恿、挑拨、劝说、请求、利诱、刺激、嘱托、胁迫等方法)3、就共同犯罪发生的危害结果而言,属于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组成部分的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部分实行,负全部结果责任”案例: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结果甲的子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甲是否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分析: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的学理形式(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单个人能够独自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中有三种:(1)聚合性共同犯罪;(2)对向性共同犯罪;(3)集团性共同犯罪。(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划分前者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即已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共同犯罪;后者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成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划分前者又称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1)二人以上有共同实行的故意;(2)二人以上有共同实行犯罪的行为其刑事责任原则为:(1)部分实行负全部结果责任原则;(2)区别对待原则;(3)罪责自负原则。后者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不同分工的共同犯罪。包含有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等。二、共同犯罪的法定形式(一)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1)二人即可构成,不要求三人以上;(2)共同犯罪人的勾结是暂时的,完成犯罪后即自动解散;(3)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4)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的状态。(二)特殊的共同犯罪又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成立犯罪集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2)目的明确,其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行为。(3)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成员之间结合紧密,实行一种或数种犯罪行为后,其组织形式继续存在。(4)危害严重。(三)聚众共同犯罪即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有如下特点:(1)参与人复杂,有首要分子且三人以上;(2)行为公然且具多样性;(3)后果严重。第三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概述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二是作用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两类。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的特征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前提条件;(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第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2)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在聚众性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A.参与者均构成犯罪,如刑法第317条;B.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其他一般参加者不成立犯罪的情况,如刑法第290条;C.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一般参加者不成立犯罪的情况,如刑法第291条。(3)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等。2、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区别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去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26条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分析:a)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b)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都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两者的区别如下: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除了片面共犯以外,主犯可以发生在所有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主犯和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在理论上来讲,一个共同犯罪必然有主犯(除了片面共犯以外),但不一定有首要分子。3.主犯的认定(1)犯罪前的表现:是否主动要求其他犯罪人,是否出谋划策(2)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积极参加还是被动消极参加(3)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主要作用还是是次要作用(4)犯罪后的表现:是否直接控制赃款赃物,是否采取过逃避侦察的方法4.定罪量刑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