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首先,刑罚消灭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刑罚消灭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或者已经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而尚未执行但依法应当执行;或者犯罪人正在被执行刑罚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存在刑罚消灭的问题。其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在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灭;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的消灭。最后,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一类是法定原因,即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在此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能够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另一类是事实上的原因,即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自然地导致刑罚的消灭,如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使刑罚执行的对象不存在,自然导致刑罚执行权的消灭。二、刑罚消灭事由的种类刑罚消灭的事由分为以下四类:求刑权消灭的事由;量刑权消灭的事由;行刑权消灭的事由和刑罚后遗效果消灭的事由。(一)求刑权消灭的事由1、超过追诉时效。2、犯罪人死亡。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权告诉的人不予告诉。4、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在起诉前法律已废止其为犯罪。5、大赦。(二)量刑权消灭的事由1、犯罪人死亡。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人撤回告诉的。3、因犯罪已被起诉,但判决确定前法律已废止其为犯罪。4、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起诉。5、大赦。(三)行刑权消灭事由1、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2、判决已经确定,但刑罚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前,法律已废止其刑罚的。3、刑罚免除。4、刑罚执行完毕。5、缓刑考验期满。6、假释考验期满。7、行刑时效届满。8、减刑。9、复权。10、减免刑罚执行。(四)刑罚后遗效果的消灭事由1、大赦。2、复权。3、战时军人宣告缓刑后确有立功表现。上述刑罚消灭的事由中,有些事由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消灭的事由主要有:(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第二节:时效一、时效概述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以下意义:首先,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其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再次,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最后,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二、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上述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而确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二是体现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追诉期限长短的作用。理解第87条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法定最高刑”的含义。法定最高刑应指刑法相应条款规定的最高刑。据此,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时,按照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二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由同一条文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时,按照罪刑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三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则只能按该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2、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什么情形才属于“经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如果20年以后还必须追诉,则表明此类案件系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恶劣,经过20年以后仍然未被社会遗忘的重大犯罪案件。三、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所谓一般犯罪,此处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我们认为,犯罪之日应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三)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四)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第三节:赦免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对象既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国家某一时期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参与某一重大事件的所有犯罪人。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消灭犯罪记录。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第一,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第二,特赦的前提是,罪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和改造,并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改恶从善的表现。第三,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和悔改表现予以区别对待,罪行较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予减轻刑罚。第四,特赦具有严格的程序。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刑罚消灭的概念?2、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哪几种?应当如何理解刑罚权的消灭?3、简述时效的概念和分类。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期限?4、什么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5、如何理解赦免的概念和种类?述试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