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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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版本:1生效日期:年月日职业健康管理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2页共6页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健康的管理。3术语和定义3.1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3.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3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4职责4.1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4.2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4.2.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4.2.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4.3安全员职责:4.3.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4.3.2确定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配合专业检测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4.3.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4.3.4负责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4.3.5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手续;4.3.6处理、跟踪各部门提出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事项。4.4人事管理第3页共6页4.4.1负责安排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4.4.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4.4.3负责对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妥善处置、安排,并负责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4.4.4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手续的办理。4.4.5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联系,签订职业健康体检协议;4.5各部门职责4.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4.5.2提出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上报需检查的人员具体情况,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4.5.3提前上报职业健康体检预算经费。5流程图无。6工作程序和要求6.1前期预防6.1.1主管部门负责在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手续办理工作,即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给龙泉驿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取得政府同意的批复;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龙泉驿区安全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取得正式批复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6.1.2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交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要求,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出具有效的评价报告;6.1.3主管部门根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政府批复或者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确定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并及时如实地向龙泉驿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接受监督。6.2作业过程的防护和管理6.2.1规划、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6.2.2公司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6.2.3人事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届时,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第4页共6页6.2.4人事管理不得聘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人事管理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6.2.5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1)公司各部门采取宣传栏及学习讲座等方式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2)人事管理及职业病危害岗位所在部门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的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防护意识;(3)各部门应在职业病危害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明确告知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应急措施;6.2.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由安全员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提案,寻找、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2)根据检测报告,对职业病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岗位进行公示,告知岗位员工;6.2.7职业健康体检(1)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签订职业健康体检协议;(2)人事管理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3)对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4)建立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5)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根据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在岗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7)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8)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必要时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9)公司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第5页共6页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费用,具体由生产管理部提报预算,财务控制部进行落实和管理。6.2.8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避免作业现场有害物质累积;(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7)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8)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9)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10)人事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查,职业病危害岗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完好备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6.3职业病诊疗6.3.1职业病的诊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6.3.2公司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按《事件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6.3.3员工依法进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6.3.4公司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档案资料;6.3.5公司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通知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人事管理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6.3.6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待遇;6.3.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由人事管理负责进行协调处理。第6页共6页7相关文件《事件管理制度》。8相关记录8.1《职业健康体验报告》;8.2《职业健康档案》。9文件有效性检查每年对本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10分发**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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