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管[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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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管〔2005〕50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规范现金收支,促进廉政建设,结合铁路系统具体情况,制定《铁路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铁路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若干意见》(铁办〔2005〕10号),堵塞现金管理漏洞,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铁路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要达到如下标准:1234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开支,现金支出必须编制预算,进行预算管理,各级铁道结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现金提取使用进行监管(见附件)。第二章现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福利支出等,要按照部铁办〔2005〕10号文件精神,原则上由银行支付。特殊单位需现金支付上述款项的,应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中心备案。现金支付时须编制详细的发放名单清册,报主管领导审批,收款人签收,作为财务原始凭证留存。第五条预支出差人员的差旅费,须列明出差计划、款项用途及额度后,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财务主管核准后,方可支付现金。第六条各单位除日常管理方面的零星开支可以支付现金外,其他采购等经营方面的开支一律转账支付。第三章现金收入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加强现金收入环节的控制。明确可以收取现金的单位、部门、人员,规定不同经济业务收取现金的程序和方法,控制现金的解缴时间,特别是远离单位本部或银行的收现部门和人员,须明确规定现金解缴财务部门或银行的时间;收款经办人员和收款凭证编制须分人操作。第八条各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账外“小金库”。第九条各单位收取的现金须及时送存,不得直接用于单位自身经济业务的支出,特殊单位需“坐支”现金的,需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中心、银行备案。各单位收取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存放于本单位财务专用保险柜之外。第四章现金支付第十条凡现金支付,都必须留有符合财务手续的原始凭证,禁止无原始凭证的现金支付,禁止无经济业务往来的套现行为,禁止单位间借用现金。第十一条各单位现金支付,包括如下内控程序:1现金申请,说明款项用途、金额,必要时附相关有效证明或原始凭证。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越权审批无效。3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复核检查,无误后编制现金付款凭证。4核无误后编制现金付款凭证。5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第十二条差旅费、其他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频繁的单位可以采用备用金制度。采用备用金制度的单位,需制定严密的备用金审批、报销程序,备用金限额原则上不可高于5000元。第五章现金库存第十三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保管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管理库存现金。第十四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超限额部分及时送存银行。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必须每日清点库存现金,不得在保险柜以外存放现金,不得在保险柜内存放个人物品,不得白条充抵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第十六条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定期与出纳人员对账,核对总账(明细账)与现金日记账,确保账账相符。第十七条各单位指定专人定期及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清查,确保单位现金资产的安全。第六章提现监管第十八条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铁道部《部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铁财函〔2003〕328号)等规定,严格控制、核实各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第十九条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要求,严格监督审核各单位的现金提取业务,把好铁路现金支付管理关。1途、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各中心根据金额大小明确审核权限,审核确认后由协作银行办理现金支付。21—5天的现金零星开支数额,距离中心或银行较远的单位,最多不超过10天的零星开支数额。中心须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核实。3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定期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自查,自查情况及时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上级财务主管单位定期对下级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中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警示,情节严重的,中心暂停该单位的提现审核,并通知协作银行暂停该单位的提现业务,同时向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报告:(1)违反本办法要求使用现金的;(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3)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4)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5)对外出借现金的;(6)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的;(7)将单位的现金收入进行公款私存的;(8)现金收入不入账,保留账外公款的;(9)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的;(10)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11)未经批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福利支出的;(12)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中心业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业务、发现问题不予拒办或未及时向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报告,视情节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刑事及经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解释,前发办法与本办法若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铁路企事业单位现金使用监管表附件:铁路企事业单位现金使用监管表抄送:各地区铁道结算中心(不含北京建总、株洲、合肥铁道结算中心)、部内监察局,部审计中心。铁道部财务司2005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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