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违宪主体我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回答:首先,宪法的基本功能是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力。蔡定剑教授说:“宪法根本目的是限制国家不得为非,让政府明了和承担起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义务。那么宪法作为一个以约束政府权力,而不是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法律,从法理上说,宪法不应为公民设定义务。”那么从这点上来说,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也就不能成为违宪主体。当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有权利必然有义务。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对公民宪法义务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政治性义务和法律性义务,政治性义务一般比较抽象,如公民必须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尊严的义务。这些体现了宪法政治性特征,发挥政治宣言的作用,在实现中一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行为是否违反这一义务作出界定和惩处。而法律性宪法义务规范可以通过订立法律转化为法律义务,所以公民违反宪法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法,而未转化时,应监督督促立法机关进行相关立法,将宪法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实施。其次,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宪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追究违宪者的宪法责任为基本权利遭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宪法救济。因此具备宪法责任是成为违宪主体的基本条件。由于宪法的特殊性,宪法规范中一般的制裁措施有:撤销,宣布无效,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罢免,弹劾。而公民即使被判定违宪,却没有能力承担这一宪法责任,被侵权方的权利也得不到救济,违宪的审查结果也就没有意义了。针对现在的广义违宪论,即认为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的,那么违法也就违背了宪法的原则,所以违法即是违宪的说法,我认为这样不仅影响了宪法的权威性,还会丧失社会和国家借鉴和规定违宪监督和审查制度的真实意义。违法即违宪,那么处处有违宪,使得违宪这一严肃概念庸俗化了,其规范国家权力的初衷和主题也会被掩盖了。然后对于在讨论该问题时经常会引用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肯定原告受侵犯的是宪法上的权利,但被告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从逻辑上讲,如果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宪,成为违宪主体,则其承担的责任理所当然是违宪责任,即使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应是附带性,第二位的。所以,我认为法院也没有肯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宪。综上,我认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违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