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直流系统事故措施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3防止直流系统事故。为防止直流系统事故,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及有关规程、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13.1加强蓄电池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13.1.1严格控制浮充电方式和运行参数。13.1.1.1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1.对蓄电池组的浮充电压,应严格按制造厂家规定的浮充电压执行。如果制造厂家无相关规定的,对一般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可控制单只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在2.23V至2.27V范围内运行。2.对每组蓄电池组全部单体浮充端电压的测试和记录,必须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试用电压表必须使用经校验合格的四位半数字式电压表。记录单体电池端电压数值必须到小数点后三位。3.发现个别电池故障时(内阻偏高和或端电压不正常),应进行修复或活化,无法修复或活化时应进行个别更换。故障电池的数量达到总组的20%以上或蓄电池组的实测容量80%额定容量时,应更换整组电池。13.1.1.2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应严格控制所在蓄电池室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30摄氏度,防止因环境温度过高使蓄电池容量严重下降,运行寿命缩短。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控制在15℃至30℃,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室内控制在5℃至35℃,新、扩建变电站应安装防爆空调,现有变电站达不到要求的应逐步进行改造。13.1.2进行定期核对性放电试验,确切掌握蓄电池的容量。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1.铅酸蓄电池长期处于浮充电方式运行,会使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密度、容量等产生不均衡现象,甚至出现“硫化”,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运行中蓄电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和核对性充放电。2.进行定期核对性放电试验时,应采用恒流放电方式进行。恒流电流放电装置放电电流精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调整放电电流精度应控制在5.0%以内。3.直流系统如按单母线分段配置,应采用每段各带一组蓄电池组运行方式。当单组蓄电池可短期退出运行时,对短期退出运行的蓄电池组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应按100%放电容量进行试验。直流系统如按单母线配置,且仅配有一组蓄电池的运行方式时,对其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应按50%放电容量进行试验。13.1.2.1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过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在第一年内,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一年以后的防酸蓄电池组,每隔一、两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实施细则:执行。13.1.2.2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了六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1.对蓄电池组所有单体内阻的测量,在新安装时进行一次,投运后必须每一年至少一次。蓄电池内阻的实际测试值应与制造厂提供的数值一致,允许偏差范围为±10%。2.对于直流系统应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档案包含图纸资料、设备台帐、测试报告(含容量、内阻测试、单电池电压、绝缘检测装置检查等)、缺陷资料,定期测试报告必须保存两个测试周期以上,出厂和交接试验报告应保留到该设备更换。补充:13.1.3蓄电池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窗玻璃应保证阳光不能直射。13.1.4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容量在200AH以上时,应设置专用的蓄电池室。13.2保证直流系统设备安全稳定运行。13.2.1保证充电、浮充电装置稳定运行。13.2.1.1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站选用充电、浮充电装置,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0.5%、稳流精度优于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1%的技术要求。在用的充电、浮充电装置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逐步更换。实施细则:执行。13.2.1.2应定期对充电、浮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和纹波系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其进行调整,以满足要求。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1.充电、浮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和纹波系数,按照500kV及以上变电站每年一次、220kV变电站两年一次、110kV及以下变电站三年一次周期进行。2.加强对绝缘监察装置、监控装置、直流屏内相关设备等的检查,应按照充电、浮充电装置的检查周期进行。13.2.2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防止越级熔断。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1.新建、扩改建变电站蓄电池组、充电装置进出线、重要馈线回路的熔断器、断路器应装有辅助报警接点,达不到要求的应逐步进行改造。直流系统的报警信号,必须引至主控室。2.直流主、分屏上应装设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监视仪表。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应采用精度不低于1.5级的表计,如采用数字表,其精度不应低于0.5级。13.2.2.1各级熔断器的定值整定,应保证级差的合理配合。上、下级熔体之间(同一系列产品)额定电流值,应保证2—4级级差,电源端选上限,网络末端选下限。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和保护系统,同回路用断路器宜采用同一系列产品,现有达不到要求的应逐步进行改造。13.2.2.2为防止事故情况下蓄电池组总熔断器无选择性熔断,该熔断器与分熔断器之间,应保证3—4级级差。实施细则:执行。补充:13.2.2.3直流电源的总保险应带熔断发信功能,告警信号传送到监控中心,不能满足条件的应逐步进行更换。13.2.2.4直流蓄电池组输出端不允许串联带过电流保护快速跳闸的快分开关。13.2.3加强直流系统用直流断路器的管理。13.2.3.1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应采用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不应用普通交流断路器替代。在用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如采用普通交流开关的,应及时更换为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1变电所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原则上应做到同一屏内,采用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直流断路器,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改造。直流回路中严禁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更换。新、扩改建工程的直流系统部分,禁止使用交直流两用断路器。2.当直流断路器与直流断路器配合时,应保证级差配合,级差倍数应根据直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结果确定。3.直流系统用断路器、熔断器在投运前,对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的抽检由省公司直流职能管理部门组织进行。13.2.3.2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直流断路器下一级不应再接熔断器。实施细则:执行。同一支路上,直流断路器和熔断器不宜混合使用。13.3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的措施。13.3.1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站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不应采用环状供电方式。在用设备如采用环状供电方式的,应尽快改造成辐射状供电方式。实施细则:执行。并按照省公司已颁布的直流系统典型设计要求执行。13.3.2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13.3.2.1改变直流系统运行方式的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规程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配有备用充电装置的变电站,当主充电装置出现异常时,必须将其退出运行,尽快恢复,并将备用充电装置投入运行。13.3.2.2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脱开蓄电池组。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两组蓄电池组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两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禁止在两系统都存在接地故障的情况下进行切换。13.3.2.3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实施细则:执行。13.4直流系统配置原则。13.4.1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实施细则:执行。13.4.2重要的220kV变电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实施细则:执行,并补充:1.每组蓄电池容量均按为整个变电站直流系统供电考虑。2.每组蓄电池和充电装置应分别接于一段直流母线上,第三台充电装置(备用充电装置)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任一工作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手动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3.500kV及以上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蓄电池事故放电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4.重要的110kV变电站应采用两台高频开关电源,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5.配置两组蓄电池组的变电站直流母线应采用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分别由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置联络开关,正常运行时该开关处于断开位置。6.严禁直流供电回路之间相互串极、迂回。7.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原则上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对原有运行采用“电容储能”、硅整流器、48V电池简易直流电源装置或无直流电源的变电站,应安排更换和改造。8.蓄电池和充电屏应选用经省公司认可的产品,并分别招标。13.5加强直流系统的防火工作。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实施细则:执行。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