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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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柔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序号考评内容应得分拥有总数量抽查数量抽查不合格数抽查不合格率实得分备注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合计应得分500分,实得分分)1资质证照22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303安全生产责任制384安全教育培训505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56安全记录档案207特种设备基础管理458应急救援709职业卫生基础管理4510安全生产资金保障3511资质和安全协议2012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90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合计应得分500分,实得分分)1特种设备现场管理402设备设施1003作业安全2004职业卫生现场管理505场所环境606从业人员操作行为502怀柔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按期年检,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未按期年检,即为否决。《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消防验收意见书2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30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不得分;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4、扣满30分的,追加扣除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第5.2.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8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8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第5.1条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15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第5.2.2条3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职责15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第5.2.2条安全教育培训50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5.5条4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5.5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2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危险源监控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1.0.3条、第3.1.1条第5.4.1条、第5.4.2条、第5.8条、第5.9条、第5.12条5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1、燃气气质检测制度;12、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13、停气、降压作业管理制度;14、24小时值班制度;15、气瓶档案管理制度;16、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1.0.3条、第3.1.1条第5.4.1条、第5.4.2条、第5.8条、第5.9条、第5.12条15企业应确保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1、企业未执行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现1处扣5分,扣完为止;2、事故发生后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操作规程20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第5.4.3条安全记录档案20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5.4.6条6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记录档案3、事故记录档案;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5、危险化学品档案;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8、用户服务档案。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5.4.6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25特种设备(如:气瓶、储罐等压力容器)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1、未定期检测扣25分;2、未建立台账扣15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5.6.2条特种作业人员20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1、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5分;2、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4分;3、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2分;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第5.5.3条应急救援701、制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2、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明确职责。3、每年应急救援的演练次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4、必须向社会公布24h抢修电话。5、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70分;2、无组织机构扣50分,职责不清扣20分;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4、未设置抢险抢修电话或电话不畅通,扣50分;5、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1.0.4条第5.11条7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0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相关操作规程扣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第5.10.1条职业危害申报10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分;2、不及时申报,扣5分;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第5.10.3条职业危害告知10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5.10.2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15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5分;2、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第5.10.1条8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投入20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20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5.3条相关保险15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15分;2、每漏缴1人次,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第5.3条资质和安全协议20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分;3、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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