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现代社会绝大多数人仍然以出卖劳动力获取工资解决自身及其家人的生存需要。如果说保护人权的基本目标是保护人们的生存权,那么,保护生存权的基本方法则是保护人们通过劳动获取收入,使人们尊严地生活着。确保人们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基本法律就是劳动法。因此,可以说,劳动法是人权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21世纪的今天,尊重人权,包括在劳动领域遵守已被国际上公认的起码的劳动标准,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人类普遍接受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我们必须将劳动关系建立在尊重劳动者基本人权和各项劳动权利的基础上,使广大劳动者能够分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达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与和谐发展。当一个社会的主流生活方式处于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发展水平时,这个社会的人权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能否自由、尊严地工作和生活。在这过程中,《劳动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法》虽然是一门选修课,但它是与每个人均息息相关的一门法律课程。当社会上存在某些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以满足生活所需的群体时,文明社会如何保障他们的生活所需,则是社会保障法要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法同样是人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法律这一观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实际上是研究基本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要法律学科。有关法学研究的兴旺和繁荣,意味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意味着对基本人权保护的尊重和重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国家人权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学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意义也在于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这门课程,将向大家重点介绍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标准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内容,使同学们明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权利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教学目的:通过《劳动法学》的系统学习,使学生不仅掌握劳动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操作劳动法所需的理论知识,且了解世界及本国劳动法产生、发展的背景和规律,了解劳动法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重要的规范作用,并能发现劳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的问题且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看法。学习要求:学生须认真通读参考资料;运用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正确分析实际劳动争议案件并提出法律意见。课程需要学生牢固掌握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劳动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纪律的效力;工资、工作时间标准;工伤的认定和赔偿等问题;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考试要求:课程考试将主要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学生须灵活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能够将有关原理用于分析现实问题。因主要考察实际运用能力,故考试以开卷方式进行。但请记住:开卷比闭卷考试难!参考文献《劳动法学》,王全兴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劳动法新论》,黄越钦(台)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劳动法》,王全兴著,法律出版社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独特的调整对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国,组成劳动法体系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对劳动问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系列行政规章等。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样以调整特定社会关系为其基本特征。如概念中显示的,劳动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力的出卖和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下列特征:⒈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发生在劳动力使用过程(即劳动者劳动的过程)。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工作岗位、提供生产资料并使用劳动力、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只有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者对其使用的生产资料也没有直接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另一角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需要自行解决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⒊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和指挥权,劳动者在从属的关系中提供劳动。(在劳动组织内部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有组织生产的必然要求,是效率提高的需要。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实际上是无法抗拒的内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当你不能成为资本家时,只要两种选择,或者出卖劳动力,成为被管理者,或者等待死亡。)注意“独立(个体)劳动者”的概念⒋因第3个特征,经营风险(即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能否转化为社会愿意接受的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都由行使管理和指挥权的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同时拥有剩余利润的享有权)当一个人已经在享受劳动者才能享受的权利或承担一个劳动者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时,可以判断他与相关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非双方均否认存在这种关系。劳动关系是人们普遍参与其中的一种社会关系。如上所述,一个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范围和调整状况,直接影响这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的生活和工作质量,影响这个国家的基本人权的实现状况。案例:深圳某农场案。注意下列问题: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同义的吗?法律调整状况如何?(劳务关系呢?)如何理解劳动关系异化为其他关系如劳务、承包、代理关系的现象?我国加入劳动关系并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到底有多少?有必要区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吗?不同用工方式与劳动关系借调用工派遣用工深圳某农场,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办时,请来了粤北山区的一批农民工。90年代,农场实行承包制,该批农场职工陆续承包了农场部分土地和作物,承包合同规定这些农民工承包期内可以向农场赊购农药、化肥等物品,每年缴纳承包费时抵扣。承包费可以现金缴纳,农场也可以以双方同意的价格直接收购各类收成,抵偿承包费。97年前后,因香港回归问题,政府要求部分企业清退外来工,农场因此解除了与该批人的合同,并按《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该批农民工认为他们与农场已不是劳动关系,要求按农业承包关系获得更高的补偿。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可看出,雇佣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说明最高院认为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佣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非生产经营型雇佣关系,如家庭雇佣保姆(住家或钟点保姆),私人雇佣司机和管家等;生产经营型雇佣关系,如聘用离退休人员,没有用人单位资格的机构聘请的工作人员。得到劳动法保护的中国劳动力有多少?劳动年龄人口:8.21亿(2003年底数字,下同)城乡就业人员74432万人;城镇就业人员25639万人(包括9800万农民工);其中,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为10970万人;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为4922万人;灵活就业人员保守估计5000万;其他为错报、漏统等为4700万。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为10970万人中,公务员:528万另外一个数字:中国财政供养人员3673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类关系包括: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关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社会保险关系;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劳动者的集体组织(如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之间的关系;因监督劳动法的执行而发生的监察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的产生农业社会也存在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但在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中,即使存在着劳动关系,也是偶发的、零星地存在着,更没有专门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普遍存在,是工业化社会产生发展的结果。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最早产生于工业化进程较快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是工业社会的发展产物。但以劳动者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现代意义的劳动法,直至19世纪初才出现。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限制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它的出台,是劳动法产生的里程碑。二、劳动法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各国劳动法带有不同的特点。19世纪至20世纪初自由竞争时期,劳动法在各国的发展进程缓慢,且不平衡及不稳定。一方面,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有了较大的发展,除了限制工作时间外,还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并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和实行社会保险的法律;另一方面,劳动法的效力有限,许多法律只适用于某一个或几个经济部门、或某类工人、某些地区,一些国家还没有颁布过劳动法。垄断时期,劳动法在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了较大的进展。劳动法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了劳动关系的一切方面,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学徒培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女工与童工、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工会组织、劳动纠纷的处理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也从工业无产阶级扩大到所有部门的受雇于人的工人和职员。(为什么?)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劳动法令是建立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伟大尝试。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当时的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12月颁布了第一部苏维埃的《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修改后颁布新的《苏俄劳动法典》。其后,在前苏联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除了继续沿用这一法典的基本内容以外,还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令。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立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的《暂行工厂规则》。新中国第一部统一的、系统全面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法》为基础的较为完善、配套的劳动法体系已逐步形成,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正在逐步实现有法可依。三、国际劳工立法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背景和目的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核心公约与优先公约三、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背景和目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但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才成立的,并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来自41个国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出席了在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们通过了《费城宣言》,它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至今仍然是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宗旨和目标的宪章。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对其自身历史的说明,创立国际劳工组织:首先是出于人道的目的;第二是出于政治目的;第三是出于经济目的。关于人道的目的当时,工人的工作条件日益不能接受,大量的工人遭受剥削,根本不考虑他们的身体、家庭生活和他们的个人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序言中鲜明地反映了人们对这种情况的关注,指出“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工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这说明随着文明的发展,人道和人性的考虑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已被公认。对人类痛苦的悲悯和关注之情发展为有组织的意在减少和消除痛苦的活动,不得不说是社会开明活动家的功劳。关于政治目的:当时,人们认为,如果不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那么,随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