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要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学校应设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总务主任、报账员、校产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等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为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承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六条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凳、学生床铺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土地、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十一大类。(一)土地。指校园在用土地、劳动基地土地、闲置土地、农田、山地、茶地等。(二)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三)通用设备。指锅炉、车床、电梯、泵等。(四)专用设备。指警具、装订机、胶印机、复印机、灭火器、验钞机等。(五)交通运输设备。指轿车、货车、客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六)电气设备。指变压器、电风扇、洗衣机、空调、冰箱等。(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指计算机、电视机、DVD、VCD、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摄像机、远程教育接收播放设备等。(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指自然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等仪器。(九)文艺体育设备。指音乐、美术、体育设备等。(十)图书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购买的图书、资料、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指办公桌、椅、课桌、凳、资料橱柜以及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减、租借、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增加: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在房屋竣工后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以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村小组为法人,全额或部分投资购建的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婺办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并由学校予以管理。学校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购置固定资产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执行。购置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办理,经保管人员和使用部门人员共同验收后,填写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连同购置发票送财务部门审核报账,并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自制、捐赠、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相应的资产价值证明材料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固定资产调拨(分配、重新分配),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固定资产调拨通知书》(附件2),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报核算中心作调整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由于校园规划建设的需要或被鉴定为D类危房的校舍拆除,以及学校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经学校提出申请,总务处会同资产使用处室、有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批单》(见附件3),报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教育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送核算中心作固定资产减少。对外捐赠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第十一条学校报废(报损)、捐出、盘亏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出借。固定资产原则上禁止借给外单位或私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如在借出期间,借用单位或个人把借用的固定资产损坏,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对大宗固定资产出借,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办批准同意。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出租。学校闲置的或自己无法经营的资产,如店面、房屋、已撤并的教学点校舍、食堂、农田、山地、山林、茶地、果园、山塘、水库等,如果出租或委托经营,需按婺办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办理,报教育主管部门、国资办批准,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竞租的方式出租资产。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学校转让、出售资产,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国资办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第十五条按婺办字[2005]15号文件,各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和处置资产所得的收入(如出租收入、出售收入、报废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在不跨乡(镇)的原则下归学校使用。第五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总保管员和财务人员至少每年对账一次。年度终了前,总保管员和分保管、分保管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相符。第六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第十七条总保管员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使用部门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报账员应使用固定资产软件进行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核算中心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报账员每年12月末将年内清查后结果报中心记账,做到账物相符。第十九条分保管员或使用部门应设置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并按类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监督第二十条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特别要加强对闲置资产、荒芜学农基地的管理,确保资产被占用或侵占拍卖。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购置、租借、增减、盘存、账务、管理等实施督查、考核、处理违规行为。电教站、校建办、勤办等相关股室配合计财股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损等工作。逐步建立内部自律、外部稽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体制。为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学校综合评估中财务部分、或校建部分、或电教部分得零分:(一)由于管理不善或不力,导致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二)资产的处置、租赁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三)新建或购置的资产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或闲置不用等,导致资源浪费或损失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