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器材公司采用多种手段偷税案2004-11-2612:08:23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电子器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集体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从事电子器材元件、家用电器的销售,1999年底因经营不景气,又注册增设了兼营项目,即电子技术咨询服务、餐饮、招待所等服务项目,2000年实现利润120950.66元。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于20xx年9月对该企业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采取逆查与询问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账簿、凭证、发票、收据等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二)主要违法事实针对该公司经营项目较多,内部情况较复杂等情况,税务检查人员首先对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对公司2000年账册、凭证、合同的全面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该公司下属餐厅应收客户饭费28700元,未入账、未结转收入。(2)招待所预收会议费2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借方支付烟、酒、饭费、出租车费等支出8500元,余额转营业收人,冲减收入8500元。(3)歌厅收人157600元,按餐饮业5%缴纳税款,而歌厅收入应按娱乐业15%的税率纳税。(4)向某商业银行出租房屋,收取租金10万元,冲减预提费用、贷款利息,未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三)定性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隐匿收人及虚假纳税申报手段,未缴营业税、城建税行为定性为偷税,责令该公司补缴营业税17620元,城建税1233.40元,房产税12000元,企业所得税1890.87元,并予以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教育费附加616.7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应补缴的各税分别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案例分析在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应灵活运用“询问”方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个别人为了获得当前的直接利益,设立隐匿账簿俞逃国家税款。这些以身试法者之所以敢这样做,原因是这些“账外账”不易被发现,有一定的隐蔽性。一方面,此账中不仅记录收入,而且记录相关的开支,并不与“账内”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负责人把“账外账”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而这些知情人是可以从中获得利益的一批人,他们就会共同保守这一秘密。这样就会给检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如何查出这些“账外账”、“虚假账”是我们检查工作者应注意研究的问题,它直接体现了检查人员的水平与执法力度。本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有效地运用了“询问”这一方法,抓住疑点,利用其不能自圆其说的破绽,使用攻心战术一追到底,使案情水落石出。所以,检查人员在平时的检查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案情,灵活有效地运用“询问”,攻其不备,出奇制胜。如:出租给商业银行房屋的租金收入,该单位记成其他应收款,如果不是“调查询问”及取证,则很可能使之蒙混过去,造成国家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