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普通合伙第二节有限合伙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第一节普通合伙一、合伙的含义1、普通合伙的概念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人以上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含义:(1)合伙是社会组织。(2)合伙以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管仲和鲍叔牙是好友。两人合伙做生意,管仲少出资而多分利,鲍叔牙知道管仲是为了奉养老母,而不是贪心;鲍叔牙听取管仲谋策,遭到失败,鲍叔牙认为是时机不对,而不是管仲无能;管仲临阵逃脱,鲍叔牙认为管仲是挂念老母,而不是怕死;管仲三次被罢官,鲍叔牙认为是君主不明,而不是管仲无才。齐桓公即位后,鲍叔牙又向桓公力荐管仲为相,而甘愿位在管仲之下。鲍叔牙死后,管仲在鲍叔牙墓前悲叹说:“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叔。”后人即以“管鲍之交”表示不以物移、坚贞真挚的情谊。管鲍之交:合伙2、普通合伙的特点(1)人格不独立:虽是市场主体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2)财产不独立: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3)以协议为基础:不具有开放性。(4)经营的共同参与:合伙人均有权参与经营,通常可互为代表。(5)责任的无限连带:合伙人的责任不以投资额为限。合伙与法人的基本比较合伙法人人格不独立人格独立财产不独立财产独立以协议为基础以章程为基础投资者亲自经营通常由专家经营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甲乙个人财产10万投入合伙各1万个人财产5万甲乙个人财产10万投入法人各1万个人财产5万合伙债务3万元法人债务3万元合伙人甲、乙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不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应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清偿。股东甲、乙对法人债务的清偿仅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3、普通合伙的优缺点优点:(1)筹集资金,资本来源广泛;(2)合伙企业不作为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少开支;(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4)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5)法律对企业的出资和管理干预少,注册资金无需验资,无最低注册资本,可以劳务出资,不必会计监管。缺点:(1)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规模不可能太大;(2)任何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3)根据合伙协议成立,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签订协议;(4)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需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容易造成决策延误和差错;(5)出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法利用破产等手段逃避债务。就内部关系而言,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合同关系,各合伙人都是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就外部关系而言,合伙是一种团体组织。4、合伙关系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仅订立合伙协议的,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合伙关系的规定处理;既订立合伙协议,又予以登记注册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处理。二、合伙的成立、变更与消灭1、普通合伙的成立1)合伙企业的成立签订合伙协议;办理登记。合伙企业法第11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需准备的文件: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份;③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④全伙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⑤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确认书;⑥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⑦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开办准备文件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企业开办流程核名办营业执照(当场)办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登记银行开户完成一般的合伙关系,仅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无需办合伙企业登记。2)一般合伙关系的成立一般的合伙关系,如果没有合伙协议,不但利润的分享实现困难,而且很可能导致独自承担亏损。《民通意见》第50条,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企业必须办理登记,才能成为合伙人,享有合伙收益。一般合伙关系,必须订立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人,享有收益并要求承担亏损。特别注意:49岁的王某系浙江省永嘉县农民,暂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洋桥。2003年5月,王某起诉同乡谷某,要求谷某给付其合伙红利8万元。王某诉称,2000年10月,他与谷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2000年冬两家合伙做女式羽绒服生意,条件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红利(对半分成)。此后,双方一起承租了木樨园新世纪001号柜台,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销售利润为16万元,但王某却没有分得自己应得的那份红利。在庭审中,谷某对王某所述予以否认,称自己与王某之间没有合伙协议,也没有共同投资,不存在合伙关系。王某一家三口只是给自己打工,每人每月1000元工资。问如何处理?案例601:合伙还是打工2003年初,洛阳市涧西区某单位领导王某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32000元及利息,接到王某的起诉状,刘某气愤得说不出话来,絮絮叨叨地向法官讲述了以下的内容:“原告王某和我是多年的好朋友,王某在单位任领导职务,俺家里有些家底。2001年初,王某找我商议:咱俩合伙办一酒店,你出面经营我带单位来消费,肯定挣钱。双方起草合伙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出合伙款40000元,其余款项由我筹集等,共同在涧西开办一酒店”。经营几个月后,酒店效益一般,王某向我表示:“从家里拿钱母亲不知道,也不知道咱是合伙的,打一张欠条应付应付她老人家”,我连想都没想就打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借王某40000元,月息600元,半年内还清”等。案例602:合伙还是借款为了“应付王某家里人”,我按他的要求每月付息600元,现在他单位的消费单子还有一大摞没清,他家里人来吃饭也签了一大堆单,酒店赔的一塌糊涂,应清算后共担盈亏,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等。王某提交了借款条,刘某确认是自己亲笔书写;刘某提交合伙协议一份,为打字社的打印体,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或盖章,王某称:“当初确实有合伙意向,但未形成合伙关系,所以没签字,酒店是刘某自己经营的”,对合伙协议不予认可;刘某要求抵销签单款,王某表示:自己签的可抵销,单位签的向单位要,家人签的应向家里人要。刘某气的手发抖:“想不到朋友之间还得耍心眼,这钱还得真冤呀!”问如何处理?2、普通合伙的变更1)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入伙:入伙条件与程序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办理变更手续法律效力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的条件区分不同的退伙类型而有所不同。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以把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声明退伙)、当然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强制退伙)。退伙退伙方式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法律效力财产份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退伙结算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退伙:自愿退伙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法定退伙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退伙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一般要办理退伙登记。否则,还要对事实上已退伙,但办理退伙登记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别注意:原告刘律师与被告潘、武、史、胡各律师均为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5月,原告向各被告提出退伙要求,各被告对此拒不办理。自2005年7月以来,被告就阻挠原告继续在正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更换了办公地点的门锁;被告召集合伙人会议也未通知原告参加;正海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状况年检审计报表也未通知原告及时审阅。原告认为,数名被告人这种既不同意原告退伙,又阻挠原告在律所正常执业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和律所《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因此诉请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出示正海律师事务所里相关报表和账目,以公平分配其退伙时应得的收益。问能否退伙?案例603:退伙自由2006年5月,孙某兄弟俩与万某共同出资20万元(其中万某出资10万元,孙某弟兄俩各5万元)合伙开办一食品超市,具体业务由孙某弟兄俩负责。经营一年多后,该超市便赢利10万元,按照当时的合伙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利,孙某弟兄则一人分得2.5万元。弟兄俩见该超市利润丰厚,便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退出,并强制将万某从该超市除名,不让万某到超市上班。万某曾多次找孙某弟兄质问,都没有结果。于是他决定到法院起诉孙某弟兄俩,可孙某弟兄俩却说,合伙企业是我们三人的事,你到法院去起诉,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他们说的对吗?法院能受理此案吗?案例604:我不退伙3、普通合伙的解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合伙的事务执行(一)合伙团体性的维持2、合伙财产整体性的保全财产不得分割不得抵销\代位限制转让出质一致同意优先受让一致同意团体维持相关规定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