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信息报告及传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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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信息报告及传递制度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二)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三)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1、10人以上的事故;2、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较大涉险事故。(五)信息的接收及通报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接到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逐个通知相关人员。(六)信息传递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2、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3、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调度室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神木分公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工业局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县煤炭工业局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故的简要经过;(4)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经采取的措施;(6)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5、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6、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七)信息公开执行国家《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八)事故信息发布原则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九)事故责任分析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1)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2)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1)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十)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十一)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十二)《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部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十三)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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