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2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2建筑术语2.3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3.2建筑基底面积3.3容积率3.4建筑高度3.5建筑栋数3.6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总体要求4.2建筑退线4.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建筑通风4.5道路系统4.6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建筑地下空间5.2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建筑立面设计5.4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通用规定6.2住宅建筑6.3宿舍建筑6.4老年人居住建筑6.5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办公建筑6.7商务公寓6.8商业建筑6.9教育建筑6.10城市综合体6.11小型垃圾转运站6.12公共厕所6.13附设式停车库6.14厂房6.15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仓库6.17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3第1章总则1.1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1.3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1.4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1.6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1.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1.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1.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1.4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2.1.5规定建筑面积指标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2.1.6规定建筑面积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1.7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1.8核增建筑面积4⑴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架空公共空间、架空共用停车位以及消防避难空间等。⑵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人防、公用设备用房、共用机动车停车库、公共通道等。2.1.9建筑物基底面积建筑物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⑴裙房建筑基底面积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⑵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2.1.10建筑面宽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2.1.11规定容积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值。2.1.12建筑覆盖率建筑覆盖率一般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裙房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2.2建筑术语2.2.1总图设计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2.2.2无障碍设计为保障行动不便者在生活及工作上的方便、安全,对建筑室内外的设施等进行的专项设计。2.2.3裙房、塔楼与高层、超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2.2.4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2.2.5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52.2.6梁底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2.7地下室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且其室内地坪低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超过室内净高的1/2,则该层为地下室。2.2.8半地下室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2.2.9公共空间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公共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2.2.10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2.2.11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2.2.1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及半室外平台,本规定中所述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2.2.13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2.14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2.15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2.2.16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2.2.17错层室内按楼梯休息平台的标高而设置不同标高的楼层。2.2.18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2.2.19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2.2.20结构转换层建筑物的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2.2.21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2.22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62.2.23玻璃幕墙由玻璃面板与支撑结构体系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幕墙。2.3各类建筑名词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厂房、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仓库、物流建筑。2.3.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3.2工业建筑以工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2.3.3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2.3.4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户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住宅建筑按建筑高度分为低层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层)、多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三层但不超过六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六层但不超过九层)、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九层但不超过100m)、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2.3.5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3.6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3.7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养老院)、托老所等。2.3.8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包括配套管理服务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小型卫生福利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等。2.3.9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含商务公寓)、商业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公共环卫设施等。公共建筑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限)、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和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2.3.10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务公寓等。2.3.11商务公寓7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的办公建筑。也可称为公寓式办公楼。2.3.12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包括商场(商店)、旅馆(酒店)、餐饮建筑、经营性文娱设施、会所(或称会员俱乐部)等。2.3.13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设施。2.3.14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2.3.15附设式停车库根据规划条件和要求、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2.3.16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厂房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厂房(建筑高度不限)、多层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高层厂房(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2.3.17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供人们从事各类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的建筑。2.3.18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仓库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仓库(建筑高度不限)、多层仓库(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高层仓库(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2.3.19物流建筑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3.1.1一般规定3.1.1.1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3.1.1.2半地下室所在层数及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判定:⑴全部用作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共用机动车停车库、24小时对公众开放的公共通道及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交通空间等用途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⑵全部或部分用于除3.1.1.2⑴条规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途(如商业、办公、仓储等):①当其他用途房间顶板全部或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②当其他用途房间顶板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8⑶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①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②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

1 / 3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