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科李文俊税收“黑名单”和联合惩戒2019年2月123“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的基本介绍“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的主要工作内容“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的质效考核目录一、基本介绍(一)黑名单黑名单一词来源于世界著名的英国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初这些学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是终生臭名昭著,也会使人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学生们对学校的这一规定十分害怕,常常小心谨慎,严防越轨行为的发生。这个方法被当时一位英国商人借用以惩戒那些时常赊欠不还、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顾客。后来被美国政府采用,他们编制黑名单,按名逮捕专制人士,黑名单的做法就固定下来了。(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案件违法信息及违法企业的相关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三)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设过程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1月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2014年12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税务总局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确立了各行政部门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规范。(三)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设过程2016年4月,税务总局发布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4号公告),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进行了统一,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2016年12月,新修订公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8号)在原十八项惩戒措施基础上,又增加了十项惩戒措施。2018年11月,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是现在“黑名单”工作主要政策依据。(四)特定严重失信人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税总局等7个部门分别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民航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四)特定严重失信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为税务领域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五)实施惩戒(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2)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3)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4)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惩戒对象(五)实施惩戒惩戒措施公布联合惩戒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二、主要工作内容录入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对外公布推送联合惩戒撤出(一)录入系统1、录入范围(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案件标准)(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一)录入系统1、录入范围(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案件标准)(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录入系统1、录入范围(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案件标准)(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录入系统近两年的录入情况年度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其他合计户数占比2017年192110279.07%4111292018年3823794.42%24251(一)录入系统2、录入时间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黑名单”工作流程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黑名单”工作流程处理。(一)录入系统3、录入内容每月除录入系统外,同步报送公布表基本信息和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情况2个界面录入要求:完整、准确(1)主要违法事实:“经……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2)相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案件性质:标准表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走逃(失联)-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偷税等。(4)涉及金额,看清单位。(5)《公布表》共三张,其中公布导出项中的身份证号码中部分字段需要隐藏。(一)录入系统4、注意事项(1)54号公告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准确的录入系统。(2)案件审批审核必须当月完成,否则会出现无法审核通过的问题。(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案件发布机关应通过系统回填“案件公布时间”。(4)审核工作落到实处,一旦最终审核通过后发现错误,只能联系总局运维修改。(二)对外公布省局外网设置专栏统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修订版公布模板案件当事人的案件的信息公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栏(二)对外公布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走逃(失联)、其他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只录入不公布(二)对外公布注意事项◆每月报送《公布表》中要将“只录入不公布”标注清楚。◆按照公布模板式样,做好一户一表。(三)实施惩戒措施◆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省局稽查局直接将名单及内容传递给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处推送至联合惩戒平台。◆各地无需推送,以免造成信用平台数据重复。但是,各地要继续收集惩戒成效,收到反馈后填入收到当月联合惩戒成效统计表的对应栏目。◆各地每月报送《联合惩戒工作成效统计表》。(四)撤出为了“黑名单”当事人自我纠错,建立了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撤出是对于公布和联合惩戒而言的,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在税务“黑名单”系统中永久保存。(四)撤出三种情况只录入不公布信用修复撤出满两/三年撤出公布前公布后到期(四)撤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第九条第三款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四)撤出注意事项1、每月报送《撤出表》,符合撤出条件的要及时撤出。做好台账管理,参考省局外网2、只录入不公布的,一定要在当月《撤出表》中反映。3、撤出表要求信息填写准确、完整。信用修复撤出的案件一定要将已经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金额填写准确。(五)工作内容小结01录入系统02公布联合惩戒03停止公布停止联合惩戒只录入不公布信用修复撤出满期撤出(五)工作内容小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系统。♦每月报送4张报表:《公布表》(附一户一表)、《撤出表》、《联合惩戒成效表》、《特定严重失信人推送单》♦每个季度报送季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宣传报道等。(五)工作内容小结相关政策、资料: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4号公告)3、《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疑问解答1》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修订版公布模板》5、《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8号)6、《关于“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有关事项的执行口径》三、质效考核2018年质效考评指标2018年“黑名单”工作质效考评共三项指标1、“黑名单”录入信息准确率录入系统、报送各类报表2、“黑名单”案件公布率3、联合惩戒宣传成果“黑名单”的政策、联合惩戒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