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ppt-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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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ppt60页)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概念及作用(一)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下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做出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裁决的活动。(二)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作用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税务执法的正确性。《新征管》法逐一列出纳税人六个方面的涉税权利:1、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3、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5、有陈述权、申辩权;6、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1、两者的相同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任务和目的相同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当事人是一致的一方是纳税人,即相对一方;另一方是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一方是纳税人,即相对一方;另一方是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审理的对象一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应性进行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应性进行审理当事人的法律单位平等复议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复议后:权利义务平等关系诉讼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诉讼后:权利义务平等关系2、两者的不同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性质不同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全部过程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受理机关不同引起税务争议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同受案、审理范围相对大一些受案、审理范围相对小一些审理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两审终审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法定程序法律效率不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法院的裁决和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率,双方都应当执行适用范围不同对纳税和滞纳金发生争议,按规定缴清税款可提出复议,不经复议,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等行为不服,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方式表达诉愿;选择复议,经复议仍不服的,还可起诉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一、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一)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4)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5)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的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复议管辖1、一般管辖: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2、特殊管辖:(1)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由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2)扣缴义务人——应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3)对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4)被撤消的税务机关——由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在其被撤消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应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5)省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3、指定管辖(1)同一地区的两个税务行政机关之间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管辖权争议——由地、市税务局指定管辖。(2)同一省、自治区两个基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或者两个地、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省税务局指定管辖。(3)省之间两个基层或两个地、市或两个省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国家税务局指定管辖。二、复议参加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1、复议申请人的权利(1)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2)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3)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须在15日内);(4)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消、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5)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1)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2)复议期间有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3)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4)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二)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1、被申请人的权利(1)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2)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3)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4)在税务行政复议期,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2、被申请人的义务(1)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可以不受申请事项的限制)。(2)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该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给予行政处分。(3)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三)复议的第三人1、复议第三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与做出税务行政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存在行政法律关系。2、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在复议进行期间。3、复议第三人可以依申请或者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税务行政复议。4、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划分。(四)复议代理人税务行政复议中的代理人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三、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引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正确决定的基础审理的归宿决定生效(一)复议的申请申请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等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对纳税、滞纳金不服的,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复议的受理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条件)。(2)税务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期限。(3)税务行政复议提出之前是否已向法院提出诉讼。(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向不同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重复提出。(5)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经审查后,对复议申请区别三种情况处理:(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裁决不予以受理,并制发“不予受理裁决书”,书面通知申请人。(3)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给申请人,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过期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三)复议的审理审理的程序是:分析资料,调查核实;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做出复议决定。(四)复议的决定复议决定一律采取书面方式。有五种形式:(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则决定维持。必须具备的条件:A、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B、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C、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D、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补征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但在某些法定程序上有所不足,则决定补正。必须具备的条件:A、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B、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C、原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D、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不足。(3)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则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下列条件:A、复议申请人曾向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其做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履行职责,并且申请人符合这种申请的法定条件与形式。B、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依法具有应履行职责的义务。C、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处理税务机关具有不履行法定责任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4)撤消、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则决定撤消、变更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复议决定有五种类型:A、主要事实不清楚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纳税人违法行为没有调查清楚。或者证明纳税人违法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和相互矛盾。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E、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5)赔偿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处理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经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做出原处理机关负责赔偿的复议决定。这种复议决定需要的条件:A、被申请人做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和不当,造成了损害。B、申请人受损害的权益是法律保护的权益。C、损害结果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五)复议的期间与送达1、复议的期间: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争议审理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有效期限。(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不得延误,否则,属于违法行为。(2)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机关60日未做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可就申请事项于复议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复议文书的送达: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方式,把复议文书交给复议参加人的一种行为。(1)特点:A、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而不是复议参加人的行为;B、送达的内容是复议文书,主要是复议决定书;C、送达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D、送达的对象是复议参加人。(2)送达方式:A、直接送达:税务机关的送达人将复议文书直接交给复议参加人或其不在时,交给其代收人等。B、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文书,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和盖章,把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的送达方式。C、委托送达:复议机关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D、邮寄送达:复议机关通过邮局将复议文书挂号寄送给复议参加人的送达方式。四、复议的法律责任(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或行政检察机关、对行政系统的违法机关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内部行政上的惩戒措施。2、行政处罚:特定的税务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未给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3、行政赔偿: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行政复议机关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刑事法律责任1、刑事处罚:是现实刑事责任最基本的方法。根据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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