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制片人聘用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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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_____________影视作品制片人聘用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甲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乙方:工作室(注册号:)联系人: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作品《》(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制片人代表甲方执行本片的融资洽谈、剧本统筹、摄制组组建、主创人员选任、摄制管理、宣传、发行、奖项评选等具体工作。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确定指派乙方已经过了制片人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制片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项。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制片人意见,获得了制片人的认可。3、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及制片人已就本片的基本剧情、本片的投资规模及财务预算、创作构想及艺术风格、甲方对制片人工作的总体要求、制片人的需求等共同进行了必要沟通,双方确认彼此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各个条件,且制片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义务。4、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制片人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制片人不会从事影响制片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对本片、制片人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5、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制片人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合同法》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制片人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工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6、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制片人的工作任务。3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本合同。一、词语解释1.1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制片人;“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2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制片人聘用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本片拍摄计划(附件二)、本片预算报告(附件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1.3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1.4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1.5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1.6剧本: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7剧组(摄制组):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制片人、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8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4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9开机: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制片人、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1.10杀青: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二、制片人的工作内容2.1本片基本信息2.1.1本片的制作现状为以下第项:①尚在筹集开拍所需必要资金阶段。②尚未确定最终剧本,拟定剧本风格或故事梗概为,剧本内容进度为,编剧选定情况为。③剧本创作已完成。片名暂定为《》,剧情梗概为,根据的原著小说《》的作品许可,由编剧改编而成。甲方对该剧本享有。2.1.2本片拟定总投资金额(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拟用于影视作品摄制的费用约为人民币(大写)(¥元)、拟用于影视作品宣传发行的费用约为人民币(大写)(¥元)、预防预算超支的备用金约为人民币(大写)(¥元)。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已筹集到位的资金(可立即实际投入的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1.3总体运作周期:本片在年月日前开始筹备,筹备期不超过连续个。2.2制片人的主要工作内容52.2.1对本片的市场定位、艺术风格、摄制技术、主创团队构建、宣传方案、发行渠道及方式等影视作品制片前应当研究的事项,协助甲方开展调查和科学决策。2.2.2协助甲方寻找适合本片的其他投资人和赞助人,全面参与本片投资、赞助的联络、洽谈、签署、落实等工作。2.2.3根据甲方确定的本片总体投资额度和播映时段,制作本片筹备、拍摄、后期、宣传、发行、播映等各阶段的成本预算方案和实施流程计划。在甲方确认相关方案、计划后,完成具体执行工作。2.2.4作为落实本片摄制、宣传、发行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在甲方确定的总体成本预算范围内,审批、管理、监督本片的各项财务支出,建立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财务制度,高效合理使用资金,节约成本开支。确保财务账册规范完整、资金流转清晰有据,杜绝腐败。2.2.5寻找、研究、向甲方推荐本片的剧本及编剧,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与相关人员、企业洽谈并签署合作协议,并完成与此相关的剧本统筹、定稿等影视行业通行标准的各项工作。2.2.6全面负责本片剧组(摄制组)的建立工作。寻找、研究、向甲方推荐适合本片的导演、主演等剧组人员,以及本片后期制作、宣传、发行所需的各类合作企业和人员;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与前述人员、企业洽谈及签署合作协议,并审定、管理前述人员、企业的具体工作。2.2.7作为落实本片摄制任务的第一责任人,指挥、管理剧组人员按计划完成本片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后期制作的各项任务,且不低于当前影视行业通行的标准。监督本片的摄制质量,使其符合甲方预定的本片市场定位、艺术风格、技术标准。2.2.8作为落实本片宣传、发行任务的第一责任人,策划、领导、落实本片的各项宣传和发行事宜。以不低于当前影视行业通行的宣传、发行标准为前提,努力提升本片的宣传效果和发行质量,以实现本片的最广泛好评和最大化收益为追求目标。2.2.9根据本片的实际需要,承担本片在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影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影视节(展)组委会的各项备案、申报、审批工作,协助甲方获得本片在公开播映的国家应取得的各类发行及播映许可。2.2.10其他按照影视行业惯例应由制片人完成的工作。2.3制片人的主要权责为完成本合同第2.2条之工作内容,制片人还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2.3.1本合同第2.2.条之工作内容应由制片人亲自完成,除甲方同意外,不得转委托或分包给他人完成;制片人为高效完成工作可以将辅助性工作交由助理人员完成。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制片人到甲方所在地、本片摄制地、合作方所在地开展相关工作。2.3.2制片人应协调本片在剧本创作、摄制、后期制作阶段各主创人员的协作关系,并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本片的情节内容、参与创作人员、日常财务安6排进行调整,甲方亦可对制片人的失当决策进行纠正。本片需改变主要故事情节或人物,或需要更换总导演、总编剧、主要演员的,制片人应向甲方汇报,由甲方做出最终决定。2.3.3制片人有权监督编剧、导演、主演等剧组各类人员的工作情况,制片人与编剧、导演、主演等剧组主创人员发生争议导致本片的相关工作停滞的,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2.3.4制片人应确保剧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剧组各部门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制片人有权视具体情节作出要求赔偿、扣罚报酬、解除聘用等决定。2.3.5制片人有权对本片各阶段的各项常规性支出进行审核,并应努力降低摄制成本、防范商业欺诈。支出项目超出常规范围或相关支出金额显著超出常规投入资金的,制片人应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审批相关支出。2.3.6制片人在执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工作中,应忠于甲方利益、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从事违背甲方指示、损害甲方利益、借甲方或剧组之名开展与本合同约定内容无关之事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及制片人须向甲方交出所有与本片相关的信息、文件、物品;甲方亦有权在任何时段要求乙方提供由其掌握的本片相关信息、文件、物品。三、制片人的工作时间3.1工作期间3.1.1制片人在以下第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本合同第二章约定的各项义务:①自年月日至年月日。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片获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公映许可(电影)或发行许可(电视剧)之日止。③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片完成在中国大陆地区首轮播映时止。3.1.2甲方超出第3.1.1款约定之时间要求制片人继续按本合同等二章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则双方按第项的约定执行:①乙方有权拒绝,或与甲方另行协商延长工作期限的相关事宜。②制片人应予配合,但甲方应按每月人民币(大写)(¥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延长制片人工作期间的报酬。3.1.3非因制片人的原因致使其未在第3.1.1条约定的工作期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制片人的工作期限不自动延长;因乙方或制片人的原因(例如:因制片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片预算超支而停拍、制片人从事其他工作致使本片无法按期完成等)导致制片人未在第3.1.1条约定的工作期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制片人的工作期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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