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培训材料之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2012年9月2前言2007年5月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其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截至2012年8月,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的特许人达1881个,其中跨省经营的1515个,省内经营的366个。随着备案工作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特许企业认真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备案过程中对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经营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备案机关及时公布特许人的备案信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查询便利,也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2012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93号)明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为保证审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现编写《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供备案机关在工作中参考借鉴。3目录第一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第二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2第一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2第二节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8第三节备案信息公告…………………………………………………………16第四节特许人资料变更的审核………………………………………………18第三章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撤销………………………………………20第四章特许人办理备案流程……………………………………………………23第一节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流程……………………………………23第二节特许人登录系统填报备案资料程序…………………………………29第三节特许人资料变更的申请………………………………………………38第四节经营合同年报…………………………………………………………39附录(一)备案基本流程图示…………………………………………………42(二)相关概念说明………………………………………………………434第一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应严格审核特许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真实性原则备案机关审核特许人申报的材料,应当要求企业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提交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资源和经营状况的法定信息。真实性是对特许人备案材料的基本要求。(二)完整性原则特许人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全面提交各项备案材料,并保持内容的完整性。备案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并逐一核对各项材料。(三)形式审查原则备案机关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特许人资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齐全;二是审查特许人资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项内容是形式审查的核心和重点。特许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只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连续性负审查责任。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制度(一)两级备案制度根据《条例》第八条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自2009年5月1日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部分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进行备案,鉴此,境内特许人的备案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境外企业的备案工作仍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逐级审核制度5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均须经备案材料审查机关主管处室的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负责人逐级、逐项审核。(三)签名制度及材料存档制度特许人提交的材料,均实行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领导的签字制度。同时,所有审核材料通过编号长期归档保存,可以有效地保障对审核行为的过程监督和事后跟踪监管,也保证特许人备案信息有据可查。(四)网上公告制度根据《条例》第十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备案和撤销备案的特许人信息,均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告,同时接受公众和行业的监督。第二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对境内特许人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包括三个基本环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特许人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备案机关公告。第一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一、要求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提交的材料为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备案的便利性和效率性,备案机关设置了三种登录号的领取方式,即特许人自己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或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备案机关应告知特许人可任选其中一种。二、对获取登录号提交基础材料的审核要点(一)营业执照副本。审核要点为:1、营业执照的种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种;2、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成立日期至少应当满一年;3、营业执照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备案上一年度年检;4、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项目;如果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以上三种外商6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副本应记载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三)政府机关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相关证书。审核要点为:1、证书记载的经营资源权利人(或许可使用授权书中的被许可人、经营资源核准转让证明中的受让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2、经营资源权利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如已届满,应查看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期限延展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与初始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号应当一致;3、特许人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1)许可人应当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或申请人一致;(2)许可使用期限应当在权利有效期以内;(3)许可使用的经营资源基本情况应当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一致;4、经营资源的核准使用范围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相符。(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要点为:1、被许可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相符;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规定,批准文件注明有效期限或须定期检验的,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或载有检验合格标志;3、根据目前的备案实践,本条所指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我国入世承诺中未完全开放的领域,如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商品;二是部分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的行业,如培训、婚介、保健、医疗美容等。(五)对于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两店一年)规定的证明。审核要点为:71、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取消了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直营店证明的条款,但如备案机关需要此证明的,请相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证明内容包括;(1)证明对象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一致;(2)应明确“证明对象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及其直营店的地址和开业时间;(3)直营店从事的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系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并从属于同一体系;2、其他证明材料包括:(1)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2)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以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提交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房地产证明、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等);(4)以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的,除上述证明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审查以下材料:a.《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应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b.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c.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时起算。至备案申请提交之日,关联关系发生时间应超过一年;d.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审查直营店的业务性质及品牌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是否一致。(六)企业与加盟商签订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首份合同)。审核要点为:81、根据《条例》第三条审核首份合同中备案企业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2、首份合同中的特许人名称应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一致;3、根据首份合同的签订日期判断特许人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时间;4、首份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1日以前的,签订日期应晚于特许人成立日期;5、首份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1日以后的,签订日期不仅应晚于特许人成立日期,还应在特许人及其两家直营店经营满一年以后;6、首份合同中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与特许人提交的经营资源资料应当一致;7、首份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七)特许人联系信息单中,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均为必填项。其中,特许人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九)特许人未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迟延备案的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十)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经办人对以上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对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特许人,复印件留档,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三、填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发放审核表(一)进入网站系统。1、打开商务部网站,点击进入流通业发展司子站,在右侧“在线办事”栏目下,点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在互联网上输入,进入系统首页。92、点击“管理部门登录”,出现全国各省/市名称的页面后,再点击所在省/市的名称,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后,则可进入系统。3、在“系统管理”项下,点击“企业用户管理”;出现“企业用户管理”的页面后,点击“添加企业用户”,即进入登录号发放程序。(二)根据特许人领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方式“选择企业注册方式”,按照系统提示,点击“下一步”,按步骤准确、完整地输入“特许人资质证明”栏目。1、“法定代表人类型”栏目:依据特许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所载住所地确定大陆、港澳台、外国三个选项中的一种;2、“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栏目:填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通行证或护照号;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栏目:根